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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诉讼抗辩观念的出现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罗马法一样,教会法诉讼并没有对延期抗辩进行实体方面和诉讼方面的区分,但是延期抗辩出现实体的延期抗辩和裁判的延期抗辩两种类型的区分。因此可以认为,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其实质就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抗辩理论中,诉讼的延期抗辩。这种“诉讼不受理”的前身,是中世纪教会法诉讼中永久抗辩的内容。

中世纪的诉讼抗辩观念的出现

(一)教会法诉讼中“诉讼的抗辩”

罗马法相似,抗辩从其效果角度被区分为永久抗辩(exception perempoire)和延期抗辩(exceptio dilatoria)。永久抗辩一旦被证明,无论原告是否成功证明其主张的权利,都将产生永远妨碍做出被告败诉判决的效果。被告所主张的永久抗辩并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而是通过援引新的事实永久妨害原告权利的实现。主要的永久抗辩包括:恶意抗辩、强迫抗辩、诉讼终结抗辩(例如和解抗辩、既判力抗辩)等。同罗马法一样,教会法诉讼并没有对延期抗辩进行实体方面和诉讼方面的区分,但是延期抗辩出现实体的延期抗辩和裁判的延期抗辩两种类型的区分。前者主要指被告并非就原告主张权利的有无争辩,而是主张该权利的结果尚未到来;裁判的延期抗辩主要指被告就诉讼的瑕疵进行的防御,例如无管辖抗辩,裁判官能力抗辩,原告及其代理人无能力抗辩,诉状不明确抗辩,因休祭日传唤出庭、传唤出庭地点不明确等产生的抗辩。[94]

教会法诉讼中的抗辩形式,对后来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抗辩制度产生巨大影响。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与罗马法中的抗辩已大相径庭。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实际上就是罗马法中延期抗辩的现代形态。这种抗辩的效果是使诉讼请求暂时瘫痪,只产生程序上的一时性裁决(arrét momentané),但不能反驳诉讼请求无依据。[95]这种抗辩仅仅是针对诉讼程序进行的一种阻碍,被告仅限于认为“提起诉讼的方式不正确”,而不去就权利实体展开争论。原告在抗辩事由消失后仍然可以重新提出诉讼请求并继续进行诉讼。因此可以认为,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其实质就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抗辩理论中,诉讼的延期抗辩。

不过法国民事诉讼除了这种抗辩之外,还存在一种“诉讼不受理”制度。这种“诉讼不受理”的前身,是中世纪教会法诉讼中永久抗辩的内容。因为永久抗辩以实体法和诉讼法分离的角度看,仍然包含了实体权利方面的抗辩和针对诉讼问题的抗辩。诉讼不受理虽然是一种对诉讼的最终阻碍(区别于“抗辩”的关键),但权利的实体问题可能并未得到审查,诉讼仍然有可能重新开始。[96]因此诉讼不受理和抗辩之间在效果上的差别已经模糊。

(二)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诉讼抗辩理论(www.xing528.com)

在学说史上,诉讼抗辩被有意识地与实体抗辩进行区分,得益于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认为,延期抗辩应当被区分为实体的延期抗辩(exceptio dilatoria solutionis)和妨诉抗辩(exceptio declinatoria fori)。对于注释法学派将罗马法上延期抗辩进行上述区分,哥德斯密特和标罗之间见解不一。前者将其归结于日耳曼诉讼制度中被告“答辩(Antwort)拒绝制度”的影响,后者并不认同日耳曼法影响力,认为上述区分是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产生误解的结果。[9]培佛将上述区分,理解成为实体抗辩和诉讼抗辩的分离。

12至15世纪,诉讼抗辩在理论上逐渐被理解成为关于诉讼进行瑕疵的主张,例如罗马法中的无代理权抗辩、无管辖抗辩等。从此,诉讼抗辩不再拘泥于“延期抗辩”的范畴,更准确地说,注释法学派已经逐渐抛弃永久抗辩和延期抗辩的分类方法,诉讼抗辩得到更加独立的认识。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诉讼抗辩理论,为后来德国诉讼抗辩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抗辩突破了永久和延期的视野,这对后来德国普通法时期权利抗辩和诉讼抗辩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

中世纪继受罗马法的欧洲各国大体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抗辩学说,中世纪实体抗辩和妨诉抗辩的区分显示出诉讼抗辩开始具备有限的独立性,只不过此时的诉讼抗辩以妨诉抗辩的形式出现。但是到了19世纪德国普通法时期,延期抗辩在理论上等同于诉讼抗辩,两者具有同义语关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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