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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资料的提出方法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要件的调查方法与诉讼资料的提出方法属于不同的概念,后者表现为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对立。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是关于诉讼资料所提出责任的两种负担原则,辩论主义是指诉讼审理必要的事实及证据资料均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收集;职权探知主义则相反,是指法院有权力和责任收集提出诉讼审理必要的事实及证据。

诉讼资料的提出方法及优化措施

诉讼要件的调查方法与诉讼资料(事实及证据)的提出方法属于不同的概念,后者表现为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对立。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是关于诉讼资料所提出责任的两种负担原则,辩论主义是指诉讼审理必要的事实及证据资料均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收集;职权探知主义则相反,是指法院有权力和责任收集提出诉讼审理必要的事实及证据。[84]广义的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已经发展成为相互独立的三个层次;一是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能否作为裁判基础;二是法院是否受当事人自认约束;三是法院是否可以职权调查当事人未声明的证据。日本学者三月章主张,职权调查属于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中间概念,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是在针对事件主要事实上的原则对立;而所谓职权调查则属于有关程序要件而展开的一种概念。

诉讼合法性判断问题,辩论主义的自由观与职权主义的国家观存在着内在冲突,客观上表现为辩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交错。德国普通法时期,诉讼的进行完全笼罩在当事人主义所体现的自由主义精神下,建立在这种自由主义之上的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诉讼审理和本案审理,结果辩论主义的原则也完全适用在诉讼上的诸事项。但是作为国家制度的诉讼程序,保障诉讼能够合法进行的责任在于法院而不应当是当事人,从公益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当依职权审理对诉讼合法性有关的问题进行审理。但是诉讼要件中相当一部分事项公益色彩并不明显,反而与私人利益有密切联系。例如仲裁契约的有无、不起诉契约等,虽然也能够影响到诉讼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同当事人处分事项本质相似,应当体现辩论主义的精神。

因此在职权调查事项中,出现了职权探知和辩论主义的交错,其区分的界限,有学者认为取决于该事项对于诉讼程序合法运行和当事人利益的不同意义,换言之,为诉讼合法运行而存在的要件,其判断资料通过法院职权探知的方法进行收集,而为当事人利益而设立的诉讼要件事项,其判断资料通过辩论主义的方法进行收集。[85]因此职权探知和辩论主义在职权调查事项中,均可成为收集判断资料的方法。具体的诉讼要件,究竟采取何种形式提出诉讼资料,取决于公益和私人利益保护的区别。原则上,凡是具有较强公益性质的诉讼要件,应当采取法院职权探知的原则;而具有私人利益性质的诉讼要件,则符合辩论主义的要求。诉讼要件事项中,既可能因强烈的公益性而要求职权探知,也可能因私益色彩较为浓厚而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围绕诉之合法性问题,诉讼抗辩是不同于职权调查的另一审理途径,因具有较强的私益性质,因此在审理方式上宜采用辩论主义的手段。以上具体关系,如下图3-2所示:(www.xing528.com)

图3-2 诉之合法性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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