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调查方式: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职权调查的重要性及影响

调查方式: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职权调查的重要性及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权调查本质上体现法院不受当事人主张行为的约束,换言之,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对诉讼要件的异议,法院也应当主动调查此类要件是否具备。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对应以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进行的否认,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主张”而承担证明的责任,因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如果未能确信,法院不得做出实体判决,这对原告无疑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调查方式: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职权调查的重要性及影响

诉之合法性问题体现着维护诉讼秩序以及节约诉讼成本的公益性,因此应当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特点。但是其中一部分事项公益色彩并不明显,反而与私人利益具有密切联系。例如仲裁契约的有无、不起诉契约等,虽然也能够影响到诉讼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属于当事人可处分的事项,应当体现辩论主义的精神。

职权调查本质上体现法院不受当事人主张行为的约束,换言之,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对诉讼要件的异议,法院也应当主动调查此类要件是否具备。职权调查是与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属于不同领域的概念,后者的本质体现的是在事实及证据的提供,由法院承担还是由当事人承担。职权调查事项中,既可能因强烈的公益性而要求职权探知,也可能因私益色彩较为浓厚而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资料的提供。职权调查的相对概念是诉讼抗辩,即法院只有在当事人产生争议时才进行调查的事项。诉讼抗辩是从当事人利益角度设计的制度,因此应当完全根据辩论主义的原理进行审理。

本书将诉讼要件理解为职权调查的事项,而不包括诉讼抗辩事项。这是因为,诉之合法性要件更注重诉讼秩序的维护,对诉讼在实体判决之前进行一定必要的筛选,不符合条件的诉讼将不再具有实体判决的意义。因此,诉讼要件必然强调法院职权调查的原则。只要具备诉讼要件,诉即应当具有合法性,而诉讼抗辩并非判断诉是否合法的必要条件,其功能仅仅表现为被告主张抗辩,以对抗合法成立之诉,对合法之诉的法律效力具有妨碍和排除的效果。抗辩的普遍原理,决定了抗辩是在承认一定前提要件的情况下,妨碍和排除其法律效果的发生,这在实体法和诉讼法均为如此。因此,被告主张诉讼要件有欠缺和被告主张诉讼抗辩,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属于对原告诉讼要件的否认,而后者并不针对诉讼要件,而是提出独立的旨在排除合法之诉的主张。例如法院管辖权属于诉讼要件之一,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非诉讼抗辩,并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主张仲裁契约存在即属于诉讼抗辩的内容,因为是否存在仲裁契约并非法院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内容。

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与公益的联系较为密切,这也正是法院应当主动进行调查的原因。诉讼要件的意义首先在于,为请求实体裁判的原告设置了诉讼上的要求。对于诉讼要件有瑕疵的诉,法院应以诉不合法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虽然能将主张诉讼要件欠缺作为一种防御手段,但这并非设置诉讼要件的真正目的。因此无论被告是否就诉讼要件进行争议,法院都应通过职权调查诉讼要件的方式审查原告所请求的实体裁判是否有必要进行。(www.xing528.com)

诉讼抗辩的意义首先表现为被告保护权利而使用的防御方法,因此法官虽然有义务杜绝不合法的诉进行实体裁判,但却不能以职权调查诉讼抗辩事项。相对地,抗辩要件则属于当事人处分权或当事人自治的诉讼范畴。因此从审判权与当事人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这种分类更具实际意义。职权调查事项是指无须待当事人提出,法院得以职权方式调查的诉讼要件;抗辩要件是指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调查、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对应以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进行的否认,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主张”而承担证明的责任,因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如果未能确信,法院不得做出实体判决,这对原告无疑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因此以职权探知的要件,除属于法院职权探知的事项之外,必须根据辩论主义的要求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