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要件的调查方法
上述各种诉讼要件对法院是否进行实体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因为法院在认定某诉讼要件欠缺的情况下将不再进行实体审理。但是法院并无义务逐一判断各诉讼要件是否具备,这是因为法国民事诉讼法存在职权调查和诉讼抗辩两种调查方法。
所谓职权调查是指无须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方法,有时也指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一定事项。但是职权调查仅仅为调查方法层面的概念,与诉讼资料提出层面上的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职权调查方法并非必然采取职权探知,即由法院承担收集相关诉讼资料的责任。事实上,法国诉讼要件的职权调查仍然适用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将对法院职权提出的诉讼要件事项提供诉讼资料、展开辩论并承担证明责任。显然,职权调查既反映了法院维护公法秩序的要求,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职权调查方法在诉讼资料的收集层面上要满足辩论主义的要求,但也具有一定职权探知的特点。例如当事人不得就职权调查事项进行和解,当事人就职权调查事项的自白无效等,这些体现出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法院保护公法秩序的需要。由于诉讼要件体现了公法上的要求,因此法院有义务主动进行调查。这些事项包括:法院管辖权、起诉的合法性、诉权利益等。法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具有公共秩序性质的诉讼要件,显然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抽象性,也使得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有所扩张。
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将主张诉讼要件有欠缺作为防御方法,以对抗对方的主张。当事人将诉讼要件作为防御手段,体现了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主义。属于私法事实、具有私权性质的诉讼要件,由当事人承担主张、辩论和证明的责任,法院不采取职权调查的方法。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将诉讼要件作为防御的方法:“抗辩(exception)”和“诉讼不受理(fin de non-recevoire)”。
1.抗辩
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抗辩是与实体辩护相对立的概念,因为所有抗辩都只产生程序上的效果而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因此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实质就是诉讼抗辩。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抗辩的含义具有扩张性:凡是旨在请求宣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程序已经终结,或者中止诉讼程序进行的任何方法等均构成程序上的抗辩。因此诉讼条件欠缺之主张即属于抗辩的范畴。(www.xing528.com)
2.诉讼不受理
诉讼不受理一词容易使我们联想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不予受理”。但两者的内容和效果完全不同。前者是指被告主张诉讼要件有欠缺这样一种防御手段,使诉讼请求失去法院进行实体审查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诉讼不受理”中的准确含义是诉讼不进行实体审理。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予受理的含义是法院审查原告起诉后决定不予立案的诉讼行为,其效果是不启动审理程序。
诉讼不受理和抗辩的对象有所区别。前者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提出诉权要件欠缺的主张,包括:无资格、无利益、已完成时效、已过预定期限、属于既决事由之原因的情形等;后者包含了诉讼条件欠缺、诉讼中止事项以及程序违法事由等。当事人通过抗辩或诉讼不受理主张诉讼要件有欠缺时,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审理。如果认定上述防御成立、诉讼要件有欠缺时,法院将不能进行实体审理。显然,职权调查事项和诉讼防御事项并无严格的界限,例如诉权要件之欠缺既可能由法院职权调查(维护公共秩序之需要),也可能由当事人作为防御方法提出。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民事诉讼法,例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25条规定,法院基于无诉讼利益,依职权提出诉讼不受理。既然诉讼不受理属于当事人防御之方法,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法院主动提出这种防御难免有越俎代庖的嫌疑。
(二)审理顺序
诉讼条件的审理先于诉权要件进行,尤其是在审理的最初阶段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应当得到确认。因此,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抗辩原则上应在实体辩论以及诉讼不受理之前提出,否则产生失权效果。诉权要件的审查应当在进行实体判决之前确认,因此即使诉讼开始阶段诉权要件有欠缺,但经过补正后在本案判决之间满足亦可。因此当事人若主张诉讼不受理可在诉讼任何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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