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要件的类型
日本通说认为诉讼要件存在两种分类形式:
其一是将诉讼要件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表现为该事项的存在为本案判决的要件,例如管辖权、当事人能力等;消极要件是指该事项之不存在为本案判决要件,如果该事项存在则意味着不具备诉讼要件。
其二是将诉讼要件分为职权事项与抗辩事项。前者指诉讼要件中法院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后者指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才进行审理的事项。大多数诉讼要件均属于职权调查事项,日本主要的抗辩事项为仲裁契约抗辩。如果当事人订有仲裁契约,则原告起诉将被视为不合法,被告可以提出仲裁契约抗辩。此外,原告被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未提供时,被告可以主张诉讼费用担保抗辩,如该抗辩成立,则引起法院诉讼驳回原告诉讼的结果(《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理论上也认为当事人之间实现达成的不起诉合意也属于诉讼抗辩事项。
(二)具体诉讼要件(www.xing528.com)
《日本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诉讼要件的条款,也并未对诉讼要件的审理进行具体规定。无论从兼子说的本案判决要件理论还是中村的诉讼构造理论来说,日本目前对诉讼要件的具体内容认识基本一致。兼子一列举的诉讼要件事项包括以下方面:诉的提起以及诉状的有效送达;合并之诉以及诉讼中之诉的必要要件;当事人存在并且具有当事人能力;被告以及案件属于日本法院审判权范围;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原告必要的诉讼费用担保;原告具有诉的利益(客观的诉的利益以及当事人适格)。[37]
根据中村宗雄的三阶段诉讼构造理论,中村英郎教授结合日本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上的法律要件进行如下具体化:
首先是起诉要件,即指诉的合法提起所必需的要件,包括:(1)诉状中必须载明必要的记载事项(《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缴纳规定的诉讼费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7条);(3)诉状向被告合法的送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首先以上述要件为根据进行审查,如果上述要件有欠缺,审判长规定一定期限责令原告进行补正(《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项)。如果未得到补正,审判长将依命令驳回原告的诉状(《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项)。日本民事诉讼并不存在类似我国立案程序的受理程序,诉状必须在裁判所的事务窗口提交,值日的书记官收到诉状后即转给按照事先规定的案件分配方式应该负责该案的裁判官。该裁判官只对诉状进行形式上审查,即除了诉讼费预交外,只看关于当事人以及请求内容、请求原因的记载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对诉讼要件等其他程序问题和案件实体内容则完全不涉及。[38]
其次是诉讼要件,内容有:(1)关于法院的诉讼要件。包括日本法院对案件有审判权、受诉法院具有案件的事物、地域等管辖权。(2)关于当事人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起诉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具有诉讼进行权、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时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3)关于诉讼标的的要件,例如诉讼标的为特定、具有权利保护利益、同一案件无其他诉讼系属、同一案件无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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