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子说
日本的民事诉讼要件理论研究早期主要为德国诉讼要件制度的介绍,包括阪口裕英教授对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研究、兼子一教授对德国诉权要件的研究等。德国民事诉讼要件理论对日本影响极深,德国的本案判决要件说仍然为日本诉讼要件理论的基本学说。例如兼子一主张,诉讼要件是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诉讼要件有欠缺,如果不能补正则以诉讼判决进行驳回。因此,上述诉讼要件的实质就是德国的本案判决要件。但是随着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出现了对本案判决要件说的质疑,一些日本学者也逐渐对传统的诉讼要件通说提出了新的观点,例如日本有学者通过检讨诉讼要件的本质,认为它并非本案判决的要件,仅于诉讼要件不具备时具有阻止法院做本案判决的功能而已,因此诉讼要件事项未明确但本案已经显无理由时,法院仍可进行本案判决。[35]
(二)中村说(www.xing528.com)
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中村宗雄教授从研究诉讼构造的角度,重新整理了诉讼要件的概念。他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二元分离的角度,提出诉(Klage)和请求(Anspruch)为民事诉讼两大审理对象的命题,并将民事诉讼构造区分为“诉的审理”和“请求的审理”两个独立阶段。从法律要件论的角度,中村宗雄认为诉的审理表现为诉讼合法系属要件(诉讼要件)的审理,请求的审理表现为权利保护要件的审理。同时,诉与请求的审理必须以诉讼成立为前提,因此诉讼最初应当审查起诉诉讼要件是否具备。根据以上分类,中村宗雄将民事诉讼构造通过法律要件理论进行了三阶段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以及权利保护要件的审理。三要件具有明确的前后顺序关系,只有具备前阶段要件,后诉讼阶段才能够进行。例如起诉要件欠缺,诉讼要件以及权利保护要件审理不得进行;诉讼要件欠缺,则不得进行权利保护要件审理。[36]中村说不同于兼子理论,并非从诉权理论出发提出诉讼要件的概念,而是以诉讼构造理论为基础,区分诉与请求两大诉讼内容,结合法律要件概念提出的诉讼要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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