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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本案判决要件及其关联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德国民事诉讼要件理论的通说认为,法院做出本案判决之前必须查明一定诉讼法上的事项,该事项即为本案判决要件。因此,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本案判决要件,实质是关于诉之合法性问题中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而诉讼障碍则以抗辩的形式为法院判断诉是否合法提供判断对象。

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本案判决要件及其关联

目前德国民事诉讼要件理论的通说认为,法院做出本案判决之前必须查明一定诉讼法上的事项,该事项即为本案判决要件。如果该要件有欠缺,则法院无须进行实体判决,以诉讼判决的方式直接驳回原告之诉。本案判决要件建立在两个理论前提之上:

第一,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区分。这是诉讼法与实体法二元分离的必然结果,因此民事案件中程序的合法性始终与请求的正当性相区分,前者形式上必然要求一定条件必须存在或必须不存在。同时,只有在程序方面保障诉为合法,法院才能进行本案判决或审理。

第二,诉之合法性问题涉及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也包括当事人提出的诉讼障碍。前者必须一直存在,法院才能够对诉讼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后者只有经过被告抗辩后,法院才能判断其是否具有排除法院做出本案判决的效果。因此,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本案判决要件,实质是关于诉之合法性问题中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而诉讼障碍则以抗辩的形式为法院判断诉是否合法提供判断对象。[29]

对于本案判决要件,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一般将其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法院要件

德国法院具有案件审判权,法院对案件具有土地、职务、事物、合意等方面的管辖权。(www.xing528.com)

2.关于当事人的要件

包括:当事人存在、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诉讼能力、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当事人具有诉讼进行权(Prozessführungsbefugnis)、当事人具有辩论能力。

3.关于诉讼标的的要件

包括:不属于重复起诉、具有权利保护必要(Rechtsschutzbedürfnisse)、具有诉求可能性(Klagbarkeit)[8]、无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德国诉讼要件理论的通说也存在反对观点。例如Rimmelspacher认为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两者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诉讼要件不必为本案判决之前必须具备的事项,因此未确定诉讼要件具备之前,法院仍然可以对明显无理由的诉讼进行本案判决。Rimmelspacher认为,罗马法的诉讼要件为当时特殊诉讼构造的产物。罗马法诉讼要件为法庭程序审理事项,在实体审理之前应当确认具备诉讼要件。罗马法诉讼因此区分为两个审理阶段。但是随着罗马法两阶段诉讼构造的消失,判决无效制度已经被再审制度所替代,不必再将诉讼要件与实体要件进行严格区分,诉讼要件审理与本案要件审理各自独立,不存在前后顺序关系。因此在确认诉讼要件之前如果认定本案要件欠缺,仍然可以做出实体裁判。现代德国民事诉讼理论对诉讼要件的性质不存在教大的争议,并直接将其称为“本案判决要件”。德国诉讼要件理论已经不再囿于静态的诉讼构造研究,围绕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区分、诉讼阶段的分类等问题已无较大争论。目前德国学者所关注的是,诉讼要件在具体诉讼中应当如何进行审理,即具体化的诉讼要件理论,包括诉讼要件之间的审理顺序、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审理顺序、诉讼要件裁判效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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