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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actio成立要件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初期,罗马法固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原告因actio欠缺成立要件而败诉,仍然将面临actio永久性消灭的结果。从这一点来看,actio成立要件并不属于事实审理的范畴,后者仅仅通过事实调查,判断actio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并以此进行最终判决。法庭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区分,将actio制度区分为成立要件的审理和事实要件的审理两方面。因此罗马法诉讼中,actio是否成立,成为诉讼中重要的审理对象。

罗马法actio成立要件的重要意义

罗马法由于处于实体法和诉讼法混合的状态,其actio制度也未体现诉讼法和实体法的二元分离,罗马法的actio成立要件同样包含诉讼法和实体法的两方面内容。例如在初期,罗马法固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原告因actio欠缺成立要件而败诉,仍然将面临actio永久性消灭的结果。但是在罗马法后期,情况有所改变,原告因欠缺actio成立要件而获得的败诉裁判,并不具有消灭actio的效果,原告仍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即使因罗马法抗辩而导致actio失效,诉讼结果也是如此。

(一)actio成立要件与罗马法诉讼构造的关系

罗马法诉讼中,原告actio是否成立的问题作为法务官审查的对象,在法律审阶段得到审理。原告只有获得actio之后,才能获得进入事实审理的机会。从这一点来看,actio成立要件并不属于事实审理的范畴,后者仅仅通过事实调查,判断actio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并以此进行最终判决。其中隐含的一个命题是,罗马法actio是否成立,仅仅通过法律的观点足以得到判断,因此法务官可以在不进行事实调查的情况下予以认定。但如果有必要通过事实调查方法才能判断actio是否成立,法务官只能将该问题交付审判人在审判程序阶段进行处理。在这个意义上,actio成立要件在罗马法两阶段诉讼构造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庭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区分,将actio制度区分为成立要件的审理和事实要件的审理两方面。前者表现为法务官从法律的角度判断actio是否成立,后者从事实的角度判断actio是否有理由。因此,罗马法诉讼构造如图2-1所示。

图2-1 罗马法诉讼构造

中世纪注释罗马法以及德国普通罗马法不再以actio为核心展开诉讼程序,因此罗马法两阶段诉讼构造随之消失,诉讼程序不再区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随着德国普通法时期学者将actio在理论上分解成为诉和请求两方面内容,诉讼要件理论得以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二元分离的基础上独立发展,并在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出现形式各异的诉讼要件制度。

(二)罗马法actio制度与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罗马法的actio实质上是原告欲获得国家司法保护的一种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是否具备,是关乎国家是否要通过审判程序、通过事实调查方法使原告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的重大问题。因此罗马法诉讼中,actio是否成立,成为诉讼中重要的审理对象。由于法务官对actio是否成立并以此赋予原告actio的问题,完全在法庭程序阶段、从法的角度进行判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罗马法actio的成立要件与actio的合法要件互为表里关系,这在当时并未出现法律要件理论的情况下是极其自然的现象。标罗提出的诉讼要件理论,与罗马法actio制度具有密切联系,但以当时法律要件理论分析罗马法actio制度时,笔者认为标罗诉讼要件理论具有一定的内在缺陷。标罗诉讼要件理论与罗马法actio制度,本书认为具有如图2-2所示的关系:

图2-2 标罗诉讼要件的实质

A:罗马法actio制度包含的诉讼成立要件,未成为标罗诉讼要件论的内容。

B:标罗诉讼要件理论仅体现罗马法actio制度中的诉讼合法要件。

本书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手段的目的是维护私权、解决纠纷。此种救济手段是否具备,在今日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重大问题,这一点与罗马法时期actio制度存在重大区别。国家对具体案件提供诉讼救济手段,意味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请求,已在某个法院起诉,处于存在于法院而成为法院应当终结的诉讼事件之状态,即诉讼系属。诉讼系属于法院,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实质上就是诉讼成立要件。[26]但是在罗马法诉讼中,无诉讼系属的概念,actio作为原告的救济手段,其是否具备属于诉讼的核心问题,因为不构成actio,则原告无法获得审判机会,因此罗马法actio的成立以及合法性实际上是同一问题,换言之,罗马法诉讼中判断actio是否成立的诸条件,实际上包含了今日诉讼成立要件与诉讼合法要件两方面内容。(www.xing528.com)

标罗所处的时代,实体法领域的法律要件理论已经产生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分,但标罗将法律要件理论引入诉讼时却仅仅关注其中的构成要件,例如他将诉讼要件仅仅理解为诉讼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而对于法律要件论中的生效要件部分却并未提及;此外,标罗诉讼法律关系诸要件的内容,实际上超出了“诉讼成立”这一领域,而涉及从法的角度判断诉讼的合法性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标罗的诉讼要件理论始终呈现出一种内在的矛盾,理论前后具有明显冲突,这也正是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最大缺陷所在。

(三)罗马法actio制度与诉权论的关系

罗马法actio在理论上被分解为诉权(Klage)与请求权(Anspruch)之后,actio的成立要件便分解为诉权(Klage)要件和请求权(Anspruch)要件两方面的问题。在赫尔维希所倡导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学说中,由于既包含诉讼成立要件、诉讼的权利保护要件以及实体的权利保护要件,其诉权的形态几乎又还原到罗马法actio制度中诉讼与实体混同的状态。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的积极意义在于将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实体的权利保护要件”排除在诉权范围之外,这使研究诉权要件的学者,完全以诉讼上的各种要件为研究对象。以上两种诉权理论在法律要件理论方面的差异,如图3-3所示。

图3-3 两种诉权理论比较

A: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B: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如何认识诉权要件与诉讼要件之间的关系?依本书所见,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我们以何种法律要件理论角度分析诉权。换言之,法律要件分为构成要件与生效(合法)要件,因此首先必须明确诉权要件到底是指诉权成立要件还是诉权合法要件。如果研究诉权的成立要件,这实质上等同于研究诉讼系属的条件或者诉讼成立的要件;如果研究的是诉权的合法要件,则实质上就是关于诉讼系属后法院做出本案判决前,判断诉权是否符合诉讼法或实体法所要求的各种条件问题。

我国诉讼理论似乎并未在形式上对诉权成立要件和诉权合法要件进行区分,例如有学者认为诉权要件是“就特定的民事纠纷,国民拥有诉权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27]但从我国学者对诉权理论的研究内容来看,诉权要件更接近“诉权合法要件”的含义,例如学者以当事人适格以及诉的利益两方面的合法性为标准研究诉权要件问题,显然上述两个条件是从个案角度判断诉权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并非指向抽象意义上诉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那么,应当如何认识诉权要件与诉讼要件之间的关系?由于诉权理论所解决的,是回答“为何可以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因此无论是诉权成立要件还是诉权合法要件,与诉讼要件理论的出发点都不同。后者所关注的,是诉合法被提起产生诉讼系属后,法院对诉是否合法进行判断的标准,前者是围绕当事人诉权是否存在或是否合法的问题,此为两者显著区别之一;区别之二,诉权要件并不直接关系到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构造问题,诉讼程序的展开也并未围绕诉权的要件进行设计。因为现代诉讼制度并非如罗马法诉讼需要将actio是否成立作为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予以解决,而是从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过程出发,分析诉讼的结构问题,包括诉讼阶段、诉讼状态等。因此,诉讼要件理论相对于诉权要件理论,从具体诉讼的角度看更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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