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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诉讼要件理论对实践的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德国的诉讼要件理论已经摆脱了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以及诉权理论的束缚,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地位。尽管如此,标罗的诉讼要件理论对德国现代诉讼要件理论的影响甚大,主要表现有三。从德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诉讼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尚未脱离标罗所设立的基本框架。其二,标罗诉讼要件理论使职权调查成为诉讼要件的审理原则。目前的德国诉讼要件理论仍然以职权调查方法为审理原则,表现出诉讼要件维护程序安定的公法倾向。

德国诉讼要件理论对实践的影响

目前,德国的诉讼要件理论已经摆脱了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以及诉权理论的束缚,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地位。现在的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原告合法的起诉行为为条件,并非如同标罗所理解那样需要审查一系列诉讼上之要件。我国一些学者对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重大缺陷,同样以诉讼法律关系和诉讼要件之间的联系进行说明。例如王锡三教授指出,即使诉讼要件有欠缺,其欠缺如不能够补正或不按指定日期补正,法院也必须以诉不合法为理由,做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而在事实上承认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诉讼法律关系。[14]因此,现代诉讼要件理论若不对标罗诉讼要件理论加以相应变更,则无以适用。尽管如此,标罗的诉讼要件理论对德国现代诉讼要件理论的影响甚大,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标罗奠定了诉讼要件的基本内容。从德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诉讼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尚未脱离标罗所设立的基本框架。例如关于诉讼要件的种类,现代德国、日本的通说主要将诉讼要件分为三个方面:关于法院的要件、关于当事人的要件、涉及诉讼标的的要件(也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特殊程序满足的要件),这种分类与标罗的诉讼法律关系成立要件的内容基本一致。

其二,标罗诉讼要件理论使职权调查成为诉讼要件的审理原则。标罗从公法诉权角度,认为诉讼法律关系的成立为公法领域事项,当事人不得随意处分,因此主张法院对该要件通过职权调查方式进行审理。目前的德国诉讼要件理论仍然以职权调查方法为审理原则,表现出诉讼要件维护程序安定的公法倾向。(www.xing528.com)

其三,现代诉讼要件理论仍然维持标罗将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相区别的构造。标罗在区分诉讼法律关系成立要件和本案要件后,还指出两者存在前后审理顺序关系。但现代德国的诉讼要件理论尽管也明确区分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由于并未采用标罗“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构造,因此两者的具体审理并非在前后两个独立阶段进行,这是德国现代诉讼要件理论不同于标罗诉讼要件的显著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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