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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罗创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详解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罗认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围绕这种诉讼法律关系形成的程序体系。[3]前已述及,标罗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其审理应当先行于本案要件审理。标罗认为诉讼要件未被确认之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尚未成立,因此法院不得在诉讼要件审理尚未结束时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

标罗创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详解

(一)学术背景

在上述19世纪德意志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背景之下,德国诉讼法学者标罗(Bülow,1837—1907)[5]借鉴实体法学的法律要件概念,提出了诉讼要件的概念,并进而提出著名的诉讼法律关系学说,掀开了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篇章。

1868年,标罗发表《诉讼抗辩论与诉讼要件》(Die Lehre von den Prozesseinreden und dir Prozessvoraussetzungen)一文,将实体法的法律关系概念引入诉讼法学领域,首次提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标罗认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围绕这种诉讼法律关系形成的程序体系。为了深入分析其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标罗借鉴了当时实体法的法律要件理论,认为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并非因原告起诉而当然形成,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标罗将该要件称为“Prozessvoraussetzungen”。[2]显然,标罗提出的上述法律要件,实质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要件”,是其诉讼法律关系说的组成部分。标罗认为在诉讼要件(Prozessvoraussetzungen)不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并不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诉讼尚未正式形成。可见,标罗提出诉讼要件的目的在于,为判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是否形成提供判断标准。从诉讼程序角度,标罗认为法官应当首先对诉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即首先对诉讼要件进行审理,如果该要件有欠缺,则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不成立,诉讼不再进行实体审理;如果诉讼具备该要件,诉讼法律关系随之形成,诉讼程序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标罗利用这种诉讼上的法律要件概念,将民事诉讼程序区分为前后进行的两个阶段,即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要件审理,使民事诉讼程序呈现出两阶段诉讼构造的形态。

标罗提出其诉讼要件概念的同时,详细列举了该要件的种类。标罗将诉讼要件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法院的要件,包括法院的审判权与审理资格;其次,标罗认为当事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及代理人权限等。最后,针对诉讼标的要件,标罗具体指出作为民事诉讼对象的必要性(即请求的适格),以及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行为要件(诉讼的提起)等内容。[3](www.xing528.com)

前已述及,标罗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其审理应当先行于本案要件审理。这种审理顺序与标罗主张的“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构造完全吻合。标罗认为诉讼要件未被确认之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尚未成立,因此法院不得在诉讼要件审理尚未结束时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

标罗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是完全属于公法领域的事项,当事人不能任意处分。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诸要件提出异议或责问,法院都必须以职权手段进行调查。但是标罗又同时指出,职权调查方式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采取职权探知的方法进行“警察式调查”(polizeiliches Spürsystem),而是应当满足辩论主义的原则。[6]标罗认为诉讼要件审理涉及的事实与资料应当体现当事人的责任,法院审查诉讼要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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