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理论将私领域 (私人生活) 分拆为三个不同分支领域即隐秘领域 (Intimsphäre),秘 密 领 域 (Geheimsphäre) 及 个 人 领 域(Indivdualsphäre),而各分支领域的范围如何限定,各领域之间的关系如何,无法判断,在解释适用上特别容易引发争议。为此,德国宪法法院在1983年人口普查法一案,在私领域抛弃了领域理论,改采信息自决理论。
1983年,德国制定人口普查法,准备进行全面性人口资料普查,此举引发整个社会各阶层群起抗议及宪法诉愿。在人口普查法案,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该人口普查法违宪。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两项重要原则:其一,在自动化数据处理的现代化条件下,人格的自由发展取决于个人有权对抗对其个人信息无限制的收集、储存、利用与传输。基本法上的人格权应进一步加以具体化,其内容须包括个人可根据自主决定的价值与尊严,自行决定何时、何地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个人的生活事实。其二,个人对其切身资料并无所谓绝对不受限制的支配,个人与团体间具有社会关联性及社会拘束性,因此信息自决权必须忍受重大公益的限制,国家公权力对人民信息自决权领域的规范,应受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及比例原则的拘束,并有义务在组织及程序上采取相对应的预防措施,使获取个人的信息的自由得获保障,而有效发挥其功能。[68]
信息自决理论不再区分私领域的各具体分支领域,就不同分支领域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是将私领域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为其提供同样程度的保护,信息自决权逐渐扩大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建构了以信息自决权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www.xing528.com)
信息自决权为中心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即个人资料保护法。德国联邦早在1977年即颁布了 《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简称为 《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69]在人口普查法判决之前,个人资料保护法缺乏明确的原则指导,在人口普查法判决后,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信息自决为理论基础,认可了个人自我决定披露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利,并认为除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才能对此种权利进行限制。为此,《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 在1990年进行重大修订,充分吸收了人口普查法判决对信息自决权的阐释,并将国家安全机关收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的行为一并纳入该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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