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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及法院观点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堡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帝国法院的观点相反,有关文献正确地指出,在利用私人资料的问题上,即使因为有关资料缺乏建立在个性精神活动基础上的形式要素而不能得到作者人格权的保护,承认人格保护的需求也同样存在。

本案审理过程及法院观点分析

汉堡地方法院根据 《民法典》 第823条第2款以及 《刑法典》 第186条 (诽谤罪) 和第187条 (诋毁罪)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汉堡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被告将原告的信函进行删减而后刊登在读者来信栏目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违法性的损害;既未伤害原告的信用,也未在公共言论中对他进行贬低。

德国联邦法院认为,本案无须讨论原告1952年7月4日的来信,是否应被视为 《美术艺术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 第1条所指作品并处于著作权的保护之下,尽管一直以来帝国法院在判决中都根据信件是否具备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个性化形式特征,决定是否对其发表进行保护。与帝国法院的观点相反,有关文献正确地指出,在利用私人资料的问题上,即使因为有关资料缺乏建立在个性精神活动基础上的形式要素而不能得到作者人格权的保护,承认人格保护的需求也同样存在。帝国法院认为,由于有效的德国法律秩序没有包含一般人格权的实证法规定,所以必须拒绝独立于著作权对信件公开提供人格保护;尽管帝国法院在大量案件中依据 《德国民法典》 第826条 (故意悖俗加害他人) 对人格权提供了保护;但其认为,能够得到承认的、具有绝对排他权能的人格权,原则上仅仅是个别的人格利益。然而在有关文献中,吉尔克 (Girke) 和科勒 (Kohler) 已经致力于承认一个内容广泛的人格权。

目前,在 《德国基本法》 将人的要求尊重其尊严的权利 (《德国基本法》 第1条第1款) 和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承认为个人的,应受到任何人尊重的权利——只要该权利不损害他人,不违反宪法秩序或者道德法则——以后,一般人格权也必须被视为一个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界定在特定程度上需要进行利益权衡。然而,在此不需要详尽解释,在个案中,一般人格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比人格不可侵犯的固有领域更重要的私的或者公的合理利益的限制。因为在本争议案件中,被告并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使得其遭受原告指责的行为得以合理化的利益,而被告选择删改信件的实质性部分,对信件进行发表的行为,却侵害了原告人格权方面的利益。(www.xing528.com)

思想或意见源自人格,是否发表、如何发表以传达于公众,将受舆论的评价,涉及作者的人格,应由作者自己决定。因为公众可以从任何具名的私人信息发表中,合理引申出作者的相应意志指向。信息的措辞以及公开的方式都处于公众的评判之下,公众可以从这些方面得出关于作者人格的判断。未经许可对私人信息的公开,原则上构成对未经许可的人值得保护的秘密领域 (Geheimsphare) 的侵害;对私人信息的歪曲复述,构成对作者人格权的固有领域 (Eigensphare) 的侵害,因为这些未经作者许可的改动,可能会传达出一个错误的人格形象。原则上,不被许可的不仅仅是未经作者同意对信息实质部分的删除,还包括未经作者同意对信息实质部分的添加。这种添加使作者仅仅为了特定目的而自愿发表的信息具有了不同于其自己选择的文本和出版方式所表达的色彩或者倾向。

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言,上述法律原则早已能够从有关作者人格权保护的判决中推导出来,而作者人格权不过是一般人格权的特别表现形式。从人格保护的视角出发,作者对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和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信息所享有的利益,实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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