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伊是一个贫穷的达拉斯单身妇女,她因被人强奸而怀孕。根据德克萨斯州法律,堕胎是犯罪行为,堕胎人将被处以最高10年的刑期。由于不能在德克萨斯州合法堕胎,罗伊也没有经济能力去其他司法区合法堕胎。罗伊起诉达拉斯政府,认为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此外还有一个因违反德克萨斯堕胎法而被逮捕的医生詹姆斯·哈波特·赫福德 (James Hubert Hallford) 以及一对夫妻(John and Mary Doe) 加入到了原告的行列。赫福德医生认为,在很多病案里,作为一名医生,他不能决定病人堕胎是否违反州法第1196条。他宣称,相关立法晦涩不明并且践踏了第十四修正案,这些规定侵犯了他自己以及病人在医患关系上的隐私权,侵犯了他自己行医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受到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保障。
上诉人攻击德克萨斯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相关规定侵害了一个孕妇终止妊娠的权利。上诉人发现这个权利蕴含于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个人自由的概念中;或蕴含于受 《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s) 或其伴影保护的个人、婚姻、家庭以及性的隐私中;或蕴含于根据第九修正案保留的那些权利之中。
无论它是否植根于第十四修正案个人自由以及限制各州行动的概念中 (我们觉得它是),或地区法院裁决中指出的那样,植根于第九修正案人民保留的权利中,隐私权已经是一个足够宽广到包括一个妇女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了。很明显,否认此种选择权的州已对孕妇造成了伤害。这可能包括医学上可诊断出的在孕早期的特殊且直接的伤害。母性或额外的后代可能给妇女带来困难重重的生活和未来。心理的伤害也许近在咫尺。照料孩子也许会增加精神和肉体健康上的负担。除了这些之外,伴随不想要的孩子而来的还有精神痛苦。把一个孩子带进还没有在心理或照顾方面准备好接受他的家庭也是一个问题。像本案一样,在其他案件中额外的困难和未婚妈妈的持续的污名更是让人无所适从。所有的这些因素都是一个妇女以及她的责任医生必须在诊断咨询中须要考虑的。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主张妇女的权利是绝对的,不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原因,妇女可以独立决定以何种方式堕胎。(www.xing528.com)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个人隐私权包括堕胎的决定,但是这个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必须考虑其是否反于各州在管理中的重要利益。堕胎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不问原因地独立决定堕胎,这种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如果在怀孕的某个阶段,堕胎确实对孕妇有生命危险,政府就有权进行管制。
时至今日,该案判决仍然维持此项受宪法上隐私权保护的堕胎自由权。但该案涉及各方面利益及不同信念,极具争议性,并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被提名者的资格审查,[41]除此之外,其也是历来美国总统大选经常涉及的辩论题目。笔者认为,该案应该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承认自决隐私的案件,其发展了沃伦诉罗伊案第34号注释中的自决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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