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纽约州议会制定了 《纽约州控制药物法案》 (New York State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该法案将有潜在危险性的药物分为五类,其中第二类药物包括危险性最大的药物。该法案规定,除紧急情况外,第二类药物的处方只能由医生在一式三份的正式表格中签发。根据完整表格,可以识别开具处方的医生,配药药房,药物和剂量以及病人的姓名、地址和年龄。一份表格由医生保留,一份由药剂师保留,第三份则由在奥尔巴尼的纽约州卫生部保留。第三份表格将录入卫生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库。在该法案生效前几天,一群经常需要使用第二类药物的病人,开具相关处方的医生以及两个医生协会提起了本诉讼。诉讼理由是,需要使用第二类药物进行治疗的人将拒绝接受这种治疗,因为他们担心计算机化的资料将导致他们被指责为 “吸毒者”。
被上诉人 (即本案原告方) 主张该法案侵害了一个受宪法保护的“隐私领域” (zone of privacy)。那些保护隐私的案例事实上包括两个不同的利益。一个是个人免于披露个人事项的利益,另一个是个人独立做出重要决定的利益。被上诉人认为,该法案侵害了这两个利益。仅仅是病人使用第二类药物的信息以表格形式存在的事实就引起了公众的担心,人们担心这些信息会变得众人皆知,还担心这些信息会影响到他们的名誉。这种担心使得一些病人不愿意使用这类药物,一些医生不愿意开出此类药物的处方,即使这些药物的使用是医疗上需要的。被上诉人认为,就有关健康的重要事情做出决定的 (利益) 已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该法案的影响。因而,该法案既威胁性地侵害了他们不披露隐私信息的利益,也威胁性地侵害了他们独立做出重要决定的利益。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我们不是不知道计算机数据库以及巨量的政府档案中累积起来的个人信息隐含有对隐私的威胁。征税,福利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公共卫生的监督,军队的指挥,刑法的执行,等等。无不要求有序地保存大量的信息,其中包含大量的个人特征信息,一旦泄露难免造成尴尬或伤害。为公共目的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的权利通常伴随有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上的义务。认识到此种义务在若干情形下可以植根于宪法,纽约州的立法计划以及行政执行程序都已证明,它已对个人隐私利益提供了适当的关注和保护。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决定,也没有决定由于未经授权地披露隐私数据而引起的任何问题——无论是故意的或非故意的——或由于制度中没有包含相当的安全规定而引起的隐私数据披露而带来的任何问题。我们仅仅是坚持认为,这一记录 (即对病人姓名和地址的记录) 并没有构成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的侵害。(www.xing528.com)
有学者认为,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个承认宪法上信息隐私权的判决。[38]还有学者认为,该案是美国第一个承认宪法上的隐私权包括信息隐私和自决隐私两个部分的最高法院判决。[39]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准确,本案判决在注释部分专门就被上诉人提出的两种隐私利益做出第34号注释。该注释内容为,“本院注意到,这有一个经常被描述为与 ‘隐私’ 有关,为个人自决或者家庭做出与婚姻、生育以及抚养孩子普遍有关的决定提供宪法保护的权利。” (As the Court note,there is also a line of authority,often characterized as involving“privacy,” affording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to the autonomy of an individual or a family unit in making decisions generally relating to marriage,procreation,and raising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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