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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雷瑟(Prosser)关于《隐私》的重要论文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侵权理论指出,普雷瑟院长的合成论使得该领域产生了太多不确定性和困扰,这种合成论仅仅是隐私权发展的中间阶段,隐私权应该向统一理论的方向发展,统一理论认为隐私权仅仅只有一个基本利益。布鲁斯丁认为,所有的隐私侵权案件都涉及同一个利益即维护人格尊严和人的个性。弗雷德里克·戴维斯 认为隐私仅仅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

普雷瑟(Prosser)关于《隐私》的重要论文

从1905年派维斯奇案开始至1960年,隐私权几乎在美国的各州的法院都得到了确立,然而人们一直困惑于隐私权究竟在保护什么,反对什么。1960年普雷瑟发表了 《隐私》 (Privacy) 一文,该文将隐私归结为四种不同利益,并将隐私权侵权分别归于四种不同类型的侵权:

1.侵入原告僻居处或独处地点,或侵入私人事务。(Intrusion upon the plaitiff’s secl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

2.公开披露令原告尴尬的隐私信息。(public disclosure of embar-rassing private facts about the plaintiff)

3.扭曲原告形象的公开。(publicity which places the plaintiff in flase light)

4.为被告利益而擅用原告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of the plaintiff’s name or likeness)(www.xing528.com)

普雷瑟认为,这四种侵权应当由一个共同的名称连接在一起,但是除了每一种都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即库利法官所称的 “独处权”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以外毫无共同之处。这四种侵权至少在某些方面适用不同的规则;而当其中一种规则转而适用于另一种侵权时,也许根本不能发挥作用。[7]

由于普雷瑟在侵权法领域素享盛誉,并担任美国 《侵权法第二次重述》 的主编,故而 《侵权法第二次重述》 采纳了上述隐私权 (侵权) 的分类,这也被法院和实务所接受,构成美国隐私权的基本体系。

诚然,这四种诉因的侵权能不能被各司法区的法院接受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其一,该司法区有没有发生相关案例。其二,该州的普通法传统接不接受隐私权或接不接受这几种诉因。例如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在维克诉新闻与观察者公司一案中 (Renwick v.News and Ob-server Pub.Co.)[8]明确表示不接受第3种诉因,因为它和诽谤之诉没什么实质区别,再如直到2016年犹他州最高法院在佳吉诉绍尔茨整形外科医院案 (Judge v.Soltz Plastic Surgery,P.C.)[9]方始接受 《侵权法重述》 第652D条 (b) 项即 “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公众合法关注的事项” 作为诉因。

理论界,普雷瑟的四分法也受到了学者的批评,这主要来自“统一侵权理论” (the unified tort theory) 派和 “不需要的侵权理论”(the unneeded tort theory) 派。统一侵权理论指出,普雷瑟院长的合成论使得该领域产生了太多不确定性和困扰,这种合成论仅仅是隐私权发展的中间阶段,隐私权应该向统一理论的方向发展,统一理论认为隐私权仅仅只有一个基本利益。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爱德华·布鲁斯丁 (Edward Bloustein) 指出,案件以及评论中的无序状态损害了所有科学的主要标准,即阐释一个问题时,一个普遍的单一原则比分离规则的聚合物更受欢迎。沃伦和布伦迪斯并没有定义隐私,显然,他们相信这个术语可以自我解释。布鲁斯丁认为,所有的隐私侵权案件都涉及同一个利益即维护人格尊严和人的个性。[10]“不需要的侵权理论”派既拒绝合成论也拒绝统一论,这派观点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区分隐私的侵权类型。弗雷德里克·戴维斯 (Frederick Davis) 认为隐私仅仅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现有的有关侵占人格上的财产权的诉讼或者精神痛苦的诉讼仅仅能根据普雷瑟列出的表格获得救济。[11]隐私可以被一个更宽泛的诉因所吸收,就像古老的欺诈(deceit) 普通法诉讼被归类进宽泛的虚假陈述 (misrepresentation) 侵权一样。韦德 (Wade) 认为,隐私法背后的原则比隐私本身更加宽泛,整个隐私法将演变成 “精神利益故意侵权” 这个范围更广的法律的一个部分。这种侵权将吸收殴打、诽谤、侵害隐私,并融合其他未命名的侵权,成为一个单一并且完整保护系统,这个系统保护原告精神的平和并对抗被告任何企图打扰它的行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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