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官科布(Cobb)的主要观点及优化方案

法官科布(Cobb)的主要观点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那些非基于财产权、合同权利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权利而单独主张的隐私权,在这些案件中并没有被当作一个术语得到承认。她要求发布禁令禁止该照片的使用。法院单方面发出临时禁令,由于在听证中被告没有出席,禁令成为永久禁令。虽然该案判决的基础不在于隐私权,但隐私权已隐晦地得到了认可。显然,侵犯隐私权就是对个人法律权利的直接侵害。在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中,用来弥补损害的赔偿金是法律以侵权的名义授予的。

法官科布(Cobb)的主要观点及优化方案

在本国或英国1890年以前的每一已判案例中,据说是包含了隐私权的案件并没有基于隐私权做出过裁判。这些判决是根据财产权、违反信任或诚信或其他理由而做出的。那些非基于财产权、合同权利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权利而单独主张的隐私权,在这些案件中并没有被当作一个术语得到承认。

在这个国家,第一例将隐私权作为救济基础的案件是一则没有报道的案例 (Manola v.Stevens),1890年6月15日,纽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发布了禁令。原告宣称,当她在百老汇剧院演出并按角色要求着装时,在没有获得她的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借助闪光灯从一个包厢秘密拍摄了她的照片。她要求发布禁令禁止该照片的使用。法院单方面发出临时禁令,由于在听证中被告没有出席,禁令成为永久禁令。沃伦和布伦迪斯在 《哈佛法律评论》 第4期的文章提到了该案。在文章中,作者为隐私权的存在进行了巧妙并强有力的辩护,该文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作者认为虽然隐私权没有得到已决案例的明确主张和承认,但是在许多案例中,这个权利是真实存在的,即使在原告请求救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时法院的支持是基于其他理由做出的。

现在可以讨论自1890年以后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了。在1891年,Mackenzie v.Mineral Springs Company一案中,根据一个医生的请求,在特别开庭期,纽约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禁令,限制未经授权的以该医生的名义发布西药推荐函。理由是此种发布有损于该医生的职业声誉,“侵害了他专属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an infringement of his right to the sole use of his own name)[6],并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虽然该案判决的基础不在于隐私权,但隐私权已隐晦地得到了认可。

第一例被报道的明确承认隐私权的案例是1892年的Schuyler v.Curtis案。在该案的特别开庭期,纽约最高法院的奥布莱恩法官 (O’Brien) 发布了禁令,限制制作或公开展出一个病人的雕像。理由是,她并不是公众人物。

在1893年Marks v.Jaffa一案中,纽约市高等法院在特别开庭期发布了一项命令,禁止在被告的报纸上公开原告的照片。法院邀请了该报纸的读者就原告的知名度进行了投票,并参考了报纸上其他人的情况。法官McAdam说:“不论多有价值,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报纸或机构有权使用一个人的名字或照片。”

也许确立隐私自由可能会使大量的案件卷入一个复杂的问题中,即这种自由止步于何处,他人的权利和公众的权利开始于何处。但是,这个问题并不足以成为否认隐私自由的理由,当违法行为明显铸成时,这个问题也不足以成为拒绝救济受害人的理由。也许许多案件会发生在标示权利的边界附近,边界的一边是隐私权,而另一边是其他个人的权利或公众的权利。对于法律认可的数量众多的其他个人权利来说,这真的会发生。对于那些根据隐私权发生的案件来说,正如根据其他权利发生的案件一样,权利的标界线需要划定,在这边需要保护个人,在另一边需要保护公众,这恰好体现了司法制度的智慧和司法制度的统一。(www.xing528.com)

为了成为社会中的一员,个人就得向社会让渡许多权利和特权,虽然这些权利和特权在自然状况下可以由他自由行使并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抛弃了所有的权利,在未经他许可的情况下,公众无权侵犯那些必须由他保留的权利。隐私权有其内在的基础,他可以被直接感知,意识见证了他的存在。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人都可以马上分辨出,哪些是社会中每一成员的私人事务,哪些是公共事务。当个人抛弃了那些具有公共性质的权利时,他们会本能的反对公共势力侵犯那些带有私人性质的权利。隐私作为纯粹私人的事务,来源于自然法

人们认为,如果一个人想要独处时,别人不能违背他的意志强迫他出现在公共场合,除非这种出现是法律所要求的。个人也许会被要求离开独处的场所来履行公职——以陪审员或证人的身份出庭等,但一旦履职完毕,他践行他的自由回到独处的生活时,任何人都不能阻止他实现这一权利。一个想过半隐居生活的人有权选择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回归公共场合。未经其本人同意,不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得让他暴露于公众面前。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以适当方式出现在公众面前属于个人的自由。个人在公公众面前消失的权利,也属于个人自由,只要他的公开出现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在一种情况下的公开以及在另一种情况下的隐私都应受到保障。如果个人自由包括公开权,不会不包括相关的隐私权;对此佐治亚的法律不会再有新的想法。

显然,侵犯隐私权就是对个人法律权利的直接侵害。这的确是侵权,这种侵权给予受害方的赔偿,不需要以存在特别损害为前提。在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中,用来弥补损害的赔偿金是法律以侵权的名义授予的。如果根据法律,在其他类似性质的侵权案件中可以赔偿精神损失,那么在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中,精神伤害也应得到补偿。

把隐私权从哪些业已确认的权利中划分出来的界限是很难确定的;但是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在我们面前的这个案件中,隐私权已经受到侵害,并且侵权人不能引用宪法中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条款进行免责抗辩。原告的外形和特征是属于他自己的,被告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无权为了广告目的在公众面前展示它们,正如他们也无权为了此种目的强迫原告将自己置于展览一样。每一个人都会同意,后一种情况是未经授权的并且是不合理的;前一种情况则同样是对人格权 (the rights of his person) 的侵犯。没有任何事实表明原告已经抛弃了他亲自决定在何处展示他的照片的权利,从而支持了被告的广告权。原告是一个艺术家的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照片可用于商业广告的理由。作为一个艺术家,如果他公开展示了他的作品,他当然将他的作品以及他作为艺术家的个性,可能还包括他作为一个人的个性或行为,置于合法的审查和考证之下,以便确认他是否有资格被称为 “艺术家”。即便如此,也不能认为他已经授权公开他的照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