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对于被主张的某一权利,缺乏先例的支持并不能成为否定这一权利真实存在的决定性证据。如果案例涉及的原则是新的,法院不能给予救济;如果仅仅是一个新的案例,法院就有义务通过适用已获承认的原则来提供救济。
2.内国法承认隐私权来源于自然法。隐私权的存在可以从法律注释者、法律作家以及已决判例的表述中推导出来。
3.有关个人安全以及个人自由的许多绝对权都包含着隐私权。
4.个人安全权包括生存权 (the right to exist) 和当生存时享受生命的权利 (the right to the enjoyment of life while existing),不能通过剥夺生命来侵害个人安全,也不能通过剥夺对于享受生命而言必要的东西来侵害个人安全,因为这些东西符合人的本质、性格以及合法愿望。
5.个人自由权不仅包括免受物理监禁的自由,也包括独处的权利,决定个人生活模式的权利 (不论它是一个公开的生活还是隐私的生活),规划他的生活以及以他乐意的方式管理他的事务的权利,只要他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公众的权利。
6.在宪法确保的范围内践行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受到隐私权的限制。
7.宪法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不得滥用,同时法律也禁止通过主张隐私权来剥夺或者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每一方都应该保障另一方,每一方都不得合法地毁坏另一方。
8.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抛弃隐私权,但根据法律或公共政策的要求不得抛弃的除外;抛弃隐私权的效力只及于根据弃权目的可以推导出的必要范围内。为了某一目的或某人而弃权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目的或其他人。(www.xing528.com)
9.寻求某一公职或寻求公众任免的人不能限制或阻碍公众以合理方式调查他的私人生活,只要这种调查与是否授予他该公职有关,或与他的任免有关,在这一范围内,他抛弃了隐私权。为了判断担任公职的人手中的公共权力是否安全,担任公职的人抛弃了隐私权,并将他的生活始终置于严密详细审查之下。
10.我们批评并反对罗伯森诉罗契斯特叠盒公司 (Roberson v.Rochester Folding Box Co.) 一案中法庭的多数派结论和推理,我们采纳并追随了格雷法官的反对意见。
11.为了攫取商业利益,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出版者将当事人的照片作为广告的一部分出版,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时授予了当事人在没有受到特别损害的情况下获得救济的权利。
12.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为商业目的出版照片不属于在宪法意义上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13.言辞本身没有伤害性,却因其他关联事实而可能具有诋毁性。
14.某人的生活圈子里的人因出版而知道了某些话 (包括说明),而某人没有说过这些话 (包括没有做出过此类说明),出版行为构成诋毁。
15.保险公司出版的广告满足下列条件的构成诋毁:广告中含有某人的照片以及一则某人已购买了保单并满意他所作出的投资的说明,如果这则说明是虚假的。因为这样的做法使得那些知道真相的人对某人产生了这样的印象:他故意撒谎了,不论撒谎是无缘无故的还是为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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