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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亲子关系的损害赔偿范围详解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侵害亲子关系的形态十分复杂,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我国,父母、子女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但其他非财产损害不能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中的一项,在大陆法系也有相同的认识。仅仅根据亲子关系的破坏或妨碍来决定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并不合理。

侵害亲子关系的损害赔偿范围详解

1.财产损害

侵害亲子关系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这些财产损失应以实际的财产损失以及必定要支出的财产损失为限进行计算。由于侵害亲子关系的形态十分复杂,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例如,当单独行使照顾权的一方父母把子女带走,使得根据交往协议探望子女的另一方父母扑空,因此而产生的路费损失应否获得赔偿不能仅仅依据交往协议进行判断,还要考虑行使照顾权的父母出于何种事由将子女带离会面地。在理论上,父母双方是否负有顾及对方财产利益的义务,在家庭法上未臻明确。

2.非财产损害

直接侵害亲子关系或侵害父母、子女的人身并造成死亡的后果时,通常使得父母、子女的一方遭受非财产损害,这种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在我国,父母、子女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但其他非财产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这与我国现有民法理论没有分清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这一对概念有关,其实精神损害仅仅是非财产损害中的一项。在前述Weigel v.Lee一案中,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指出,可获赔偿的非经济损害 (non-economic damages) 包括疼痛、折磨、不便、身体残疾、毁容、精神苦恼、情感抑郁、担心损失、疾病或受到伤害、交往和陪伴的损失、名誉受损、蒙羞以及其他非金钱损害 (non-pecu-niary damage)。由于这些损害很难用金钱和市场规则来计算,所以把它们统称为非经济损害。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中的一项,在大陆法系也有相同的认识。[169]

另有疑问者,在受害人仅仅受到人身伤害但没有死亡的情况下,父母子女是否可以基于自己遭受了非财产损害请求赔偿。这通常发生在比较严重的伤害案件中,比如造成了受害人残疾、长期卧床不起、成为植物人等,走得比较远的司法判例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父母、子女就丧失的陪伴请求损害赔偿。[170]我国台湾地区在2007年的一个判决中认为,父母自子女受伤开始,终日担忧其视力恶化,经过一年多之治疗,仍无法治愈,已心理憔悴;更担心子女左眼视力亦因此受到影响,并为子女之学业、事业、婚姻、家庭烦心,其等心理上所受冲击、压力之大,非常人所能想象,应无可质疑。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而子女右眼伤后,其父母不仅较平时付出更多之心力,更支出较高之保护教养费用,不论从精神或物质而言,均已对保护及教养之实施造成额外之负担或支出。眼睛又系重要器官,号称为灵魂之窗,毁损一目之机能,造成身体重大残缺,身为父母者所受之痛苦诚难以言喻,判决父母可以请求相当之精神抚慰金,即属有据。[171](www.xing528.com)

3.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Moore v.Lillebo[172]一案中指出,每个错误死亡案件都有自己的事实和具体情况。在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陪伴损失时,法院或陪审团应该考虑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当事人的生活安排、逝者在后续时间中的缺席、家庭关系的和睦以及共同兴趣和活动。

这些考虑因素不仅在错误死亡案件中有重要意义,在其他侵害亲子关系的案件中也有重要意义。仅仅根据亲子关系的破坏或妨碍来决定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并不合理。随着家庭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亲子关系并不一定密切,在决定何者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时,除了考虑血脉相连这一自然因素外,还应考虑社会因素。在一般情况下,亲子共同生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父母子女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则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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