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往的方式,一般由父母通过协议来确定,但家庭法或法院通常会对交往方式的选择进行指导和控制。一般来说,交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141]
1.陪同 (监视) 交往
在很多情况下陪同交往显得十分必要,例如家庭暴力、性虐待、滥用毒品、精神疾病、具有国际绑架的危险性、具有普通绑架的危险性、收养等。在这些情况下,亲子交往需要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陪同的安全环境中进行。在德国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乐于协助的人,也可能是青少年局的工作人员。由于陪同交往一方面使得儿童免于绑架和虐待,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亲子关系和父母权利,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了此种交往方式。
根据监视的不同方式陪同交往又包括下列方式:
(1) 一对一监视 (one-on-one):这种方式下只有父母与子女是被监视者,有时也允许其他人参与,通常有一个监视人陪同。
(2) 对组监视 (group supervision):在有一个或多个监视人陪同的情况下,数对父母与子女在一个较大的地方互相交往。
(3) 治疗型监视 (therapeutic supervision):在有执照的心理医生的监督下进行的父母子女交往。
(4) 监视交换 (monitored exchange):即在一个中立、安全的环境中交换子女过夜,专业人员和警官确保父母与孩子安全的交往方式。这种交往方式可以排除父母之间的语言和肢体冲突,因而可以减少子女的焦虑和精神创伤。[142]
(5) 电话或视频监视 (telephone or video monitoring):即亲子间的电话、视频会面以及虚拟交往受到监视的交往。
2.虚拟交往 (virtual visitation)(www.xing528.com)
虚拟交往是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发展后,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和广泛接受的一种全新的交往方式。2004年犹他州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通过了虚拟交往法的州,截至2013年4月共有19个州起草了虚拟交往法律文件,截至2015年5月共有16个州通过了虚拟交往的相关立法。在没有相关立法的州,虚拟交往是否可以作为交往权的行使方式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般认为,虚拟交往可以减少亲子之间的时间和空间距离。视频会面可以使父母与子女互相看见和听见。即使很小的孩子也可以在大人的帮助下使用视频电话。如果较小的孩子可以接触到父母或其他亲属的脸庞和声音,即使他们没有在每日的真实生活中出现过,孩子与他们之间的联系也可以加强。频繁的联系可以减少儿童的分离焦虑、被遗弃的悲伤和感觉。大龄儿童能够适应电子化交流的虚拟现实,亲近父母,从而填补不能面对面交往的鸿沟。虚拟交往可以让父母与子女讨论他们的每日生活,一起阅读故事,玩游戏并且帮助孩子做家庭作业。[143]
诚然,虚拟交往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批评者指出,法院不合理地以虚拟交往为借口为移居辩护,这使得子女远离无监护权父母变得更加容易。例如,马萨诸塞州法院允许有监护权的父母移居纽约,并且把无监护权父母 (与子女) 的日常交往变成了 “虚拟交往”。批评者指出 “搬家母亲 (父亲)” 用科技方式将另一方父母从孩子的生活中移除,虚拟交往加剧了这样一种令人不安的趋势:对移居条件的要求变得更宽松了。[144]这种意见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支持。例如在Nigh-swander v.Sudick一案中,康乃狄克州高等法院认为,即使考虑到虚拟交往技术,父子关系也将永久的改变,最后驳回了母亲想要移居加利福尼亚的请求。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在Graham v.Graham一案中指出,“通过英特网维持联系不能替代面对面的交往”。[145]
另一些法院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在McCoy v.McCoy一案中,新泽西州高等法院认为,原告建议使用英特网来加强交往是富有创造性和创新性的。初审法官没有关注并且充分考虑原告提出的交往变更计划,也没有比较此计划与被告现有的交往计划有何不同,是否会损害凯瑟琳(子女) 的最佳利益。新泽西高等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146]在Burke v.Burke一案中,田纳西州上诉法院支持了低等法院的命令,该命令要求在父母各自的家里设置基于英特网的视频交流系统,以方便无监护权父母与子女的交流。该法院认为,虚拟交往是唯一可想并且可行的交流替代方式,可以让双亲不仅有机会与子女说话而且可以看到他们。[147]
实际上,虚拟交往并未打开移居的方便之门,移居在美国法院那里仍然会受到十分严格的审查。即使在备受争议的McCoy案中,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也不认为虚拟交往可以成为真实交往的替代品。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之所以推翻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因为原审法院没有对原告的移居计划、交往变更计划与原有交往计划进行比较,且没有考虑原告的移居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告曾专门到加利福尼亚 (移居目的地) 进行实地考察,并计划租住一个有3个卧室一个大厨房的公寓,其附近的配套设施还包括一个游泳池和运动场。而在当地,有一个非常合适凯瑟琳的学校,使得原告只须驱车15分钟就可以接送凯瑟琳。原告证明,其有一两个好友在加州,他们可以帮助照顾凯瑟琳,并且她的男友也在那里居住。原告证明,她在加州可以得到更稳定的收入并减少工作时间,这样她可以有更多时间陪伴凯瑟琳。在加州,她和凯瑟琳可以得到医疗福利。加州的气候也有利于有哮喘病史的凯瑟琳。此外原告还提出了交往变更计划:(1) 6月至7月学年中间的凯瑟琳两周假期。(2) 整个8月。(3) 在圣诞和新年之间的学校假期,以及2月至4月间的3个星期。(4) 原告计划建立一个网页,通过电脑摄像技术使被告及其家人和朋友可以每日与凯瑟琳直接交流。前三点使得被告仍然拥有与原计划同样的交往时间:66天。
该案判决之所以备受争议,不是因为虚拟交往使得子女远离无监护权的父亲,而是因为很难判断一个怎样的安排才能更加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凯瑟琳出生前即患有脑中风,这使得她神经受损并且偏瘫,她必须佩戴支架以辅助走路。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都竭尽全力照顾凯瑟琳,并且凯瑟琳与祖父母、继母及其继祖父母都建立并保持了密切关系。其中,继祖母每周都给凯瑟琳上钢琴课,考虑到凯瑟琳是残疾人,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另外,父亲的收入以及医疗福利也可以为凯瑟琳的扶养和康复提供充分保障。即使用前述Gruber案的三点审查标准进行分析,也难以给出答案,何况还要考虑原告的迁徙自由增加的权重。
一些律师们担心,如果父母可以在家里通过英特网实现探望,他们将不会购买昂贵的机票或者驾车很远亲自探望孩子。另一方面,研究表明父母参与是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通过虚拟交往与孩子接触越多,就越想亲自探望 (in person visitation) 孩子。举一个例子,通过数年与女儿的虚拟交往,迈克尔·高富[148]甚至移居到了威斯康辛去进一步发展他与女儿的关系。虚拟交往对亲子交流 (包括亲自交流) 的其他方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149]
考虑到虚拟交往可能减轻父母的交往义务,美国各州在起草相关草案时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已经制定了虚拟交往法的四个州明确规定英特网交流不能成为亲自探望的替代品。例如佛罗里达州的立法明确规定,“电子交流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仅仅是亲子之间面对面交流的补充。它不得用于替代面对面交往。”[150]也就是说,在佛罗里达州父母不能以经常与子女虚拟交往为由而免除他们的亲自探望义务。一些州为鼓励亲自探望,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亲自探望的时间长短来决定抚养费的负担,但不能用虚拟交往的时间作为减少抚养费的依据。在最早制定虚拟交往法的犹他州,法律明确规定虚拟交往不是权利,它只适用于合理配备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设备的配备达成协议,在考虑了子女最佳利益、父母各方是否负担得起因虚拟父母时间 (virtual parent-time) 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其他法院认为重要的要件后,法院应当决定设备的配备是否合理。[151]
无论如何,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父母和律师希望把虚拟交往确定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定交往方式,不但因为它可以减少探望成本,还因为它能够极大地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对于科技带来的法律革命,立法者无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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