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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判决的变更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父母一方因宗教原因不同意子女接受输血的,法院可以将接受医疗措施的决定权面向将来地托付给父母另一方。有学者认为,照顾权人有赌博、吸毒、卖淫、流氓等显著劣迹或犯罪行为的,为预防未成年子女受其影响,应当剥夺其照顾权。

根据法院判决的变更优化方法

父母不履行照顾义务,滥用照顾权、无力或事实上不能行使照顾权时,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剥夺或停止照顾权。这些情形主要有:

1.父母造成子女肉体上、心灵上或精神上的伤害,或有危害之虞的。(《德国民法典》 第1666条)

2.父母教唆子女犯罪或侵害他人。

3.父母虐待、遗弃子女。

4.父母不履行财产照顾义务,侵害子女财产或给子女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5.父母不遵守法院命令,违背照顾义务的。

6.父母因无经验、患病、痼疾、外出或其他类似情形无力行使照顾权。(《瑞士民法典》 第311条)

7.父母在事实上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行使照顾权。(《德国民法典》第1674条)(www.xing528.com)

8.父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德国民法典》第1673条)

9.由于宗教信仰、学识、认知等原因,致使父母一方不能在某些事项上与父母另一方达成一致的。(《德国民法典》 第1628条) 例如父母一方因宗教原因不同意子女接受输血的,法院可以将接受医疗措施的决定权面向将来地托付给父母另一方。

10.父母分居或离婚,日常生活事务决定权、居所决定权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行使,另一方的日常生活事务决定权、居所决定权停止。

上述1~5项属于剥夺照顾权的情形,6~10项属于停止照顾权的情形。照顾权的停止原因在于父母无力或事实上不能行使照顾权。照顾权剥夺的原因在于父母不愿履行照顾义务并实际上侵害了子女的最佳利益。

剥夺照顾权须遵循比例原则,只有在危险不能以其他方式,也不能通过公助免除时,才可以部分剥夺。只有在其他措施无效,或在其不足以免除危险时,才可以完全剥夺照顾权。照顾权的剥夺产生照顾权停止的效果,照顾权人不因此而完全丧失照顾权,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危险一旦解除,法院可以通过命令部分或全部恢复照顾权。法院应每隔一段适当的时间进行检查。(《德国民法典》 第1696条)

有学者认为,照顾权人有赌博、吸毒、卖淫、流氓等显著劣迹或犯罪行为的,为预防未成年子女受其影响,应当剥夺其照顾权。[117]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且不论子女利益是否会受到这些行为的影响,单从照顾权是父母的自然权利这一角度考察,也不应认为因父母有劣迹或犯罪行为就可以剥夺照顾权。父母的劣迹或犯罪行为只要不是针对子女而为或影响到子女,并不违反亲属法上的义务,不应以妨害子女最佳利益为由一概剥夺照顾权。父母因犯罪而入狱服刑之所以在很多国家构成剥夺照顾权的理由,不在于犯罪的可责难性,而在于入狱服刑使得父母在事实上长期不能行使照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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