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父母原则 (in loco parentis doctrine) 是美国判例法所确立和经常使用的一个原则,根据该原则,在事实上承担了父母身份和父母责任的人,即使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也可以取得子女的监护权。1907年,在Fortinberry v.Holmes一案中,法院认为第三人只要合法地将子女置于他们的监护之下,承担了义务并由此形成亲子关系,他们就成了替代父母,可以像法律上的父母一样取得法律上的父母权利。1961年,在Favre v.Medders et al一案中,法院认为替代父母的权利是在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可以据此对抗自然父母或第三人的监护权。替代父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自然父母相同,不论他们和子女关系的形成是出于他们的自愿还是根据特定案件的客观情况推导出来的。[104]出于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替代父母原则根据第三人承担了照顾义务的事实确认了第三人的事实监护权,这对于缺少父母照顾的子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接受,适用于在缺少父母照顾的情况下父母以外的第三人取得照顾权的情况。
问题在于,替代父母的权利是否完全等同于自然父母的权利,甚至排除自然父母的监护权。在 2013年 Davis v.Vaughn[105]中,沃恩(Vaughn) 是丹尼尔的生父,戴维斯 (Davis) 是丹尼尔的外祖母。由于沃恩与丹尼尔的母亲没有结婚,丹尼尔从出生起一直与母亲和外祖母居住在一起。丹尼尔17个月大时,丹尼尔的母亲死于交通意外,沃恩彼时正在求学且缺乏经济上的负担能力。沃恩与戴维斯达成非正式协议:在沃恩完成学业并取得稳定的收入前,丹尼尔与戴维斯共同生活。基于这份协议,丹尼尔与外祖母共同生活了2年。2004年8月,沃恩同意给予戴维斯临时监护权。此后3年丹尼尔一直与戴维斯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为,从丹尼尔出生起至其7岁,戴维斯一直与丹尼尔共同生活,并在丹尼尔母亲去世后作为替代父母照顾丹尼尔的生活。2004年沃恩自愿放弃事实监护权,也就放弃了自然父母假设。[106]法官发布最终命令,授予戴维斯事实监护权 (physical custody),并与沃恩共享法定监护权 (joint legal custody)。沃恩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自然父母自愿放弃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放弃了基于自然父母假设享有的权利” “由于放弃了自然父母假设,自然父母必须出具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证据才能变更监护权”,据此维持了原判。沃恩要求上诉法院根据另一案件 (Smith v.Smith) 中确立的原则[107]再审。再审时,上诉法院认为,沃恩没有遗弃丹尼尔,也没有证据证明沃恩在道德上和其他方面不适合作为一个父亲,根据Smith案确立的规则,自然父母假设没有被推翻。据此,上诉法院推翻了它早先作出的判决,授予沃恩监护权,并给予戴维斯探视权。(www.xing528.com)
戴维斯不服上诉法院的再审判决,向密西西比最高法院请求复审,其中一个理由是替代父母与自然父母应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密西西比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替代父母请求监护权的条件不包括证明自然父母已经放弃了父母权利,但法律认可父母是自然监护人,根据子女最佳利益产生的自然父母的监护权可以对抗任何人。在有关监护的纠纷案中,监护权应授予自然父母,除非自然父母的假设被推翻。父母假设只在明显的且有信服力的证据面前才能被推翻,这些证据包括父母放弃子女、遗弃子女,[108]父母行为严重不道德并有害于子女,父母不适格,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不适合享有监护权的情况。只有成功推翻自然父母假设,法院才可以决定是否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将监护权托付第三人。虽然根据替代父母原则,第三人取得了一定的父母权利,但是这种父母权利次于自然父母的权利。替代父母原则本身并不当然优于自然父母假设,虽然这个原则是自然父母假设是否被推翻的决定因素之一。承认自然父母优先权,甚至使它得以对抗替代父母,荣耀并保护了自然父母养育他们子女的基本权利。在 1897Moore v.Christian一案中,早已确立了这样的观念:“法律仅仅是承认并执行了自然给予父母监护他们孩子的权利。父母的监护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样神圣,不容否认,除非父母扮演了一个坏蛋的角色,并且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其继续享有监护权有害于子女的最佳利益。” 据此密西西比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再审判决,驳回了戴维斯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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