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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领制度:确认父母身份的法律制度及自愿认领规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领制度是指在父母身份无法推定的情况下确认父母身份的制度,具体包括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的身份制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认亲制度。自愿认领是指某一男子主动承认父的身份,并获得母的同意,在母没有照顾权时 ,还需获得子女的同意的制度。自愿认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单方的、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认领制度:确认父母身份的法律制度及自愿认领规定

认领制度是指在父母身份无法推定的情况下确认父母身份的制度,具体包括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的身份制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认亲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父的确认

根据父是否自愿承认父的身份,又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认领,二为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是指某一男子主动承认父的身份,并获得母的同意,在母没有照顾权时 (子女已成年或照顾权被剥夺),还需获得子女的同意的制度。自愿认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单方的、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自愿认领发生两种法律效果,如果子女已有法律上的父,自愿认领发生效力待定的效果,如果法律上的父的身份被撤销,认领人取得父的身份;如果子女没有法律上的父,自愿认领使得认领人成为法律上的父。强制认领是指在无法推定父的身份、没有人承认父的身份或法律上的父的身份被撤销的情况下,子女、母或法律上的父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某一男子父的身份的制度。某男子父的身份主要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如果该男子不愿接受亲自鉴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德国民法典》 第1600d条第2款规定,在确认生父的诉讼程序中,推定在受孕期间与生母同居的男子为生父。对生父存在有重大怀疑的,不适用此种推定。根据第1600D条第3款,受孕期间是指子女出生前倒数第300天至181天之间。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强制认领的法律效果是,被确认的男子与子女成立血亲关系,并向过去及未来承担扶养义务。

2.认亲制度(www.xing528.com)

认亲制度是指在儿童走失、拐卖儿童以及错抱婴儿等致使子女事实上与父母失联的情况下重新确认父母身份的制度。在我国,儿童失踪、拐卖案件发生率较高。具国家统计局统计,公安机关侦破的拐卖儿童案件2014年为1 460起,2015年为756起。[97]公安机关寻回儿童后,一般将儿童安排在福利院,并规定认领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对于无人认领的孩子,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安置,一般仍然安排在各地的儿童福利院。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收建议,公安和民政两部门应联合在中央一级媒体上刊登寻亲公告,公告期3年。如果公告期被拐儿童无人认领,就可以被收养。

对于潜在父母如何认领被拐儿童,通过什么程序认领,目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潜在父母可就近到所属地公安机关采集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成功后持相关证件及DNA鉴定结论到儿童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认领手续。公安部于2009年5月19日启用 “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 和 “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并要求对五类人员必须采集血样进行DNA检验,并将数据录入全国数据库,这五类人员包括:已经确认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亲生父母,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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