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身份推定制度是指,在根据母的婚姻状态确认父的身份以及根据分娩事实确认母的身份的制度。我国亲属法并未规定父母身份推定制度,父母身份应如何确认,法律尚属空白,乃亲子关系法之重大遗漏。在世界各国民法中,素有父的身份推定制度,此制度源于 《学说汇纂》 “父是与母结婚的人”。《德国民法典》 第1592条第1项规定,子女出生时与母结婚的男子为父亲。《瑞士民法典》 第252条第2款规定,“子女与父的关系,依母的婚姻而定……”。《意大利民法典》第231条规定,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子女的生父。父的推定主要通过两个事实来确认,一个是婚姻,另一个是子女的受孕或出生事实。法律上的父可能是生父,也可能是继父,不一定需要父与子女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这些规定旨在尽早确定法律上父的身份,使子女得以较早地得到父的照顾。
在人工生殖技术还不发达之前,母的身份问题并未引起各国的重视。及至代孕引起越来越多的亲子纠纷并诉诸法律解决时,世界各国才开始关注母的身份问题。在欧洲,1979年欧洲人权法院在 Marckx v.Belgium一案中确定了分娩标准,其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该判决,将分娩作为法律上的母的身份的确认依据。[95]例如德国在1998年 《民法典》 修订时特意增加了母的定义,该法第1591条规定 “母是生育子女的妇女”。《瑞士民法典》 第252条第1款规定,“子女与其母的关系形成于子女出生之时”。这些规定为代孕环境下母的身份的确认奠定了基调,使子女不因母的身份问题而陷入照顾真空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各依国情或禁止代孕或有条件的承认了代孕。在欧洲,目前只有英国、希腊、荷兰等少数国家承认有条件代孕,在这些国家意向母亲或基因母亲可以通过收养程序或其他特别程序取得母的身份。
在美国,从1988年起,在Baby M案例被广泛讨论后,有关代理孕母及代孕契约争议的诉讼越来越频繁进入各州司法审查领域,有的州禁止商业代孕并且认为代孕契约无效且不具有执行力,有的州则严格限制代孕契约生效的条件,规定不得存在商业代孕的情况。还有些州对代理孕母和代孕契约呈现开放的立法态度。[96]在禁止代孕的州,分娩依然是各州确定母亲身份的基础。在允许代孕的州,父母身份主要是基于法院认可的代孕契约效力而取得。(www.xing528.com)
代孕母亲、基因母亲、意向母亲究竟谁能最终成为法律上的母亲,是我国亲属法无法逃避的问题,即使我国禁止代孕,意向父母仍然可以到国外寻求代孕帮助,一旦孩子出生,法律仍然面临父母身份的确认。此外,应当注意到,照顾权不能抛弃之说并非绝对,在收养之时照顾权依然可以抛弃。故而不得以照顾权不得抛弃为由否定意向父母、基因父母通过收养或其他特别程序取得照顾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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