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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如何干扰婚姻关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人加害行为造成配偶一方人身伤害,致使配偶一方不能陪伴配偶另一方,或者不能为家庭提供服务。魏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与其他伤残案件受害人家属所遭受的反射性精神损害有本质上的不同: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而造成性功能障碍,必然同时损害作为其配偶的另一方的性权利,这其实也是一种直接的权利受损。因此,这种赔偿的权利也只有魏某才能行使。

第三者如何干扰婚姻关系

第三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人加害行为造成配偶一方人身伤害,致使配偶一方不能陪伴配偶另一方,或者不能为家庭提供服务。从世界范围来看,此种侵权对家庭共同体造成的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在美国,配偶权损失的损害赔偿包括:赔偿原告为配偶支付的医疗费用、赔偿雇人从事受伤的配偶再也不能从事的工作的费用,以及 (在原告配偶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 赔偿原告丧失配偶的陪伴 (性服务及其他陪伴) 和关爱等方面的损失。但是配偶权损失的诉讼必须与受害人提起的人身伤害之诉合并审理。[80]德国,配偶另一方是否得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取决于配偶另一方是否因此遭受了损失,否则只有受到伤害的配偶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例如受伤害的配偶在侵权发生之前,负责料理所有家务,那么只有该配偶才能向第三人请求其由于不能履行家务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受伤害的配偶无法料理家务,致使配偶另一方不得不雇人料理家务或自己花费时间料理家务,那么配偶另一方可以就其雇佣支出以及时间损害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一般而言,如果加害行为只是造成了配偶的人身伤害,而没有影响到另一方,不发生对另一方的侵权问题。如果加害行为不仅造成了配偶的人身伤害,而且致使配偶另一方不得不花费时间、精力、金钱等履行扶养法上的义务,则产生对配偶另一方的侵权问题。如果加害行为造成配偶死亡的,还应赔偿扶养法上的损失包括逸失利益。

在我国,配偶权损失并未得到法律认可,配偶原则上不得基于配偶权损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2002年,南京市雨花台法院支持受到侵权的受害人的配偶以性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该配偶10000元的抚慰金。[81]该案成为我国首例配偶权损失获得赔偿的诉讼。此案发生后,引起了法律界广泛关注。下面摘录部分观点:[82]

江西省乐安县法院詹建明、戴羽飞认为:性权利的行使不仅依赖于自身性机能的完好无损,还有赖于配偶性功能的健全,否则无法实现。魏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与其他伤残案件受害人家属所遭受的反射性精神损害有本质上的不同: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而造成性功能障碍,必然同时损害作为其配偶的另一方的性权利,这其实也是一种直接的权利受损。本案中,这些损失和痛苦只有作为妻子的魏某本人才能感知和承受,而受害人张某的其他家属无法感受。因此,这种赔偿的权利也只有魏某才能行使。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杨慧文认为:反射损害是契约当事人以外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以外之人,因契约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产生被害人受损害之结果,间接牵连所遭受的损害。而配偶一方性功能丧失,对另一方来说就意味着必须承载生理需求和精神创伤双重煎熬。因此,该类案件与众多其他伤残案件受害人家属所遭受的反射性精神损害实质上是不同的。侵权人给另一方造成的不仅仅是反射性的损害,还有直接的生理需求损害。

河南省修武县法院白谢晨认为:本案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两个对象、两个客体,由此引起两个赔偿法律关系。两个对象是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 (即配偶);两个客体中,对直接受害人侵害的是健康权,对配偶侵害的是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是配偶的性利益;两个赔偿法律关系,即侵害直接受害人健康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和侵害婚姻关系中配偶的性利益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显然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www.xing528.com)

王泽鉴认为,婚姻关系具有人格利益,故干扰婚姻关系者,除侵害被害人之亲属权 (或配偶权) 外,尚有侵害被害人之人格;被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受人非议之耻笑,其情形严重者,就现行法规定而言,与名誉遭受侵害最为接近,故在解释上,可认为系名誉权遭受侵害,被害人得依 “民法典” 第195条第1项规定,就非财产上损害,请求相当金额之赔偿。[83]

笔者认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是对配偶另一方他体人格利益的侵害,他体人格利益非仅为精神性人格利益,而是以配偶陪伴以及配偶提供的家庭服务为内容的综合利益,如将此种利益仅解释为性权利或名誉权,只能部分地覆盖配偶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故而应将其解释为“夫妻圆满生活之权利” 似更为妥当。只有将配偶料理家务花费的时间、配偶雇人料理家务照顾子女的费用、遭受的精神痛苦、支出的医疗费用等计入配偶权损失才更为全面。

在造成配偶一方人身损害的案件中,我国法律并不区分相关费用是由受伤害配偶、配偶另一方还是其他亲属支付的,只是笼统规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实践中,法院几乎不区分受害配偶的个人损失和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损失,而是笼统地予以赔偿,这实际上已经计入了某些配偶权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以及第22条的护理费、交通费实际上已包含了配偶另一方的误工损失以及陪护交通费支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抚慰金实际上已经覆盖了配偶死亡时配偶另一方遭受的精神痛苦。故而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项目或提高赔偿额或许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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