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义务又称忠诚义务,在狭义上是指配偶不得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广义上还包括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泄露配偶之秘密或隐私,或不得恶意遗弃的义务。
夫妻互负贞洁是婚姻的本质要求,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的共同信念、婚姻关系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在夫权制家庭中,忠实义务只由妻子负担,丈夫不负有忠实义务。在近代民法,男女平等于亲属法中得以体现,夫妻始互负忠实义务。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 均未规定忠实义务,2001年 《婚姻法》 修订,在第4条中始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与婚外性行为 (extra-marital sex-uality) 是否违法有密切关系。旧时法律多认为,通奸 (Adultery) 为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故而,通奸不仅是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请求财产损害赔偿以及抚慰金赔偿的依据。
在当代,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法律都不认为通奸构成犯罪。在美国,虽然大多数州规定通奸是轻微违法 (misde-meanor),少数几个州规定通奸是重罪 (felony),但这些规定却很少得到执行。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的Melissa Murray教授认为,一些州至今把通奸定罪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通奸是耻辱 (Stigma) 和严重违背社会道德价值的,把这类犯罪的定义保留在法典里,主要是作为社会道德舆论的导向而已,并无执行的可能和必要。[60]有鉴于此,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通奸不构成犯罪。与此相呼应的是,通奸不再成为离婚的理由,夫妻关系不可挽回的破裂成为唯一的离婚理由,并且通奸不会产生损害赔偿以及抚慰金赔偿。(www.xing528.com)
忠实义务与性自由权 (the right to sexual freedom)[61]存在互相冲突与限制,如果把性自由权解释为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内容,那么忠实义务至少也代表着配偶权人的人格尊严,两者之间如何平衡和协调尚待研究。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忠实义务不得基于配偶一方的请求而通过强制力执行,在发达国家已基本形成共识。法院驳回了妻子针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丈夫的起诉,同样驳回了妻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尽管婚姻因此而破裂。[62]忠实义务只是倡导性、宣导性的义务,其效力弱于不真正义务。[63]
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泄露配偶之秘密或隐私中的第三人包括一般民事主体当无疑问,但是否包括国家机关,在我国诉讼法理论界争议较大。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配偶享有拒证权,英美法系除认为配偶享有拒证权外,还承认配偶享有不作不利于配偶另一方证言的特权,以及配偶双方在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秘密信息交流保密特权。这种权利不仅是诉讼法上的特权,而且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其价值在于保护社会期望的和极度重视的婚姻关系。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不能片面追求案件真相,同时还应保护在追求过程中牵连到的那些多元价值。据此,2012年,我国 《刑事诉讼法》 修订时新增第188条,该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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