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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及其确定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配偶权的内容,我国学者有广泛争议,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观点认为,配偶权包括互相尊重权、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夫妻共同生育权。综上,在确定配偶权的内容时,应把握住四点,其一,不能把来自婚姻法以外的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内容。其二,配偶权的内容是根据婚姻法以及夫妻共同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及其确定方法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我国学者有广泛争议,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观点认为,配偶权包括互相尊重权、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夫妻共同生育权。[56]有观点认为,配偶权包括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养、辅助权,计划生育义务。[57]有观点认为,配偶权包括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感情联络权、生活互助权、离婚权、扶养权、财产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监护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决定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继承权[58]

之所以产生上述差异,其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各学者对配偶权的含义有不同理解,二是各学者对权利的含义有不同理解。关于第一个原因,由于笔者在第一节已给出了配偶权的定义,这里不再就相关议题展开。关于第二个原因,这里有必要结合配偶权的内容一起进行讨论。

根据法律分析学派代表人物霍菲尔德的观点[59],广义的权利包括四种,即 Right (权利),Privilege (自由),Power (权力) 和Immunity (豁免权)。Right是指迫使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对方负有为或不行为的义务,例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Privilege是指人们能不受他人法律上的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他人负有不干涉的义务,例如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人身自由权。Power是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使他人受到此种法律关系的束缚,例如代理权的行使使得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形成了法律关系。Immunity是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的无权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例如配偶另一方请求强制执行人身性婚姻义务,配偶基于自己的人格权可以豁免强制执行。然而,我国的民法理论并不采用此种分析方法解构权利。致使我们在设计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时,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分歧。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来自于婚姻法以外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方面是来自于婚姻义务的限制,还有来自夫妻共同协议的限制。在这三方面限制所确定的边界内,配偶权首先是Privilege,可以对配偶行为或不行为,这些行为或不行为构成了共同生活的方式,属家庭自决的范畴,法律不应干涉。故而,没有必要在此处设计像居所决定权、共同生育权、感情联络权此类完全属于Privilege的权利,同时又把它作为Right予以规定。(www.xing528.com)

配偶权人根据婚姻法以及共同协议享有Right,可以请求配偶另一方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配偶另一方负有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义务。由于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Right是根据婚姻法以及共同协议产生的,而不是根据人法、继承法或别的什么法产生的,故而不应把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继承权等权利作为配偶权的内容。这些权利与配偶权的设置目的不相干,与婚姻法保护婚姻家庭的任务和目的也不相干。

婚姻的本质是心灵上和精神上的结合,这要求法律应尽量避免使用强制力保障婚姻义务的履行。因而,配偶任何一方都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人身性婚姻义务,配偶任何一方根据他的人格权都享有Immunity。

综上,在确定配偶权的内容时,应把握住四点,其一,不能把来自婚姻法以外的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内容。其二,配偶权的内容是根据婚姻法以及夫妻共同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其三,根据家庭自决原则,法律应尽量减少设计Right,而应更多地赋予配偶双方以Privilege。其四,根据婚姻的本质,法律应避免介入感情纠纷,更不得以强制力去要求配偶之间保持精神上和心灵上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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