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权是请求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支配权所谓的支配只表明了权利存在的通常形态,如所有权通常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支配形态,但支配权遭受妨碍时,支配权亦可表现出请求权的形态,如非法占有时所有权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按照分析法学的解释,支配属于授权规则所确立的Privilege状态,这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由行为的空间,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法律不得干预。对方处于No-right 的状态,负有不得妨害或干涉的义务。当所有权遭遇妨害时,权利人享有Right,可以要求对方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而对方负有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义务 (即Duty)。故而一项权利是否为支配权,是由权利通常所表现出来的形态决定的。
按照一般的理解,支配权是无须他人意志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果将支配权严格限制在这一意义上,无论如何也不能将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理解为支配。婚姻共同生活涉及两个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个人即使进入婚姻生活,也依然享有那些他本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故而婚姻共同生活只能由配偶双方协商决定,法律不能赋予配偶一方支配另一方的权利。这也是当代亲属法规定人身性婚姻义务不得基于一方的请求而通过强制力保障履行的原因。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配偶另一方不履行人身性婚姻义务,配偶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如果仍然不履行,配偶可以诉请法院确认应履行的义务,但这种确认裁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敦促对方履行的意义。诚然,配偶另一方不履行人身性婚姻义务,可能给配偶造成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此种损害,配偶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配偶另一方不履行料理家务的义务,致使配偶不得不自己花时间或者雇人来料理家务,由此产生的非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害可以通过扶养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2.配偶权是人格权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配偶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性质为身份权。那么何为身份利益,配偶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继承对方遗产的利益是不是身份利益,配偶基于配偶身份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对方取得的财产的一半所有权算不算身份利益,如果这两种利益都不是身份利益而是财产利益,那为何基于同样的发生原因,根据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产生的利益属于身份利益呢,身份利益的内核到底是什么?
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中,我们发现,身份利益是特权阶级、阶层的利益,强调的是对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无限制支配。从契约到身份的社会变迁中,我们发现,身份利益是 “弱” 或 “愚” 的人享有的利益,强调的是民法应当注意保障实质的正义和公平。如果身份在现代民法中的意义仅限于此的话,那么笔者认为,存在于配偶之间的非财产利益也不是身份利益。(www.xing528.com)
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三要素中,权利属于内容的范畴,身份属于主体的范畴。民事权利是一个关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概念,民法理论是根据客体的分类、种类来分类、设计权利的,而不是根据主体的分类来分类、设计权利的。史尚宽认为,权利不因异其主体而变其性质,故不能以权利主体之有无及种类而为分类。[55]因此,我们很难根据并不存在的身份利益设计出身份权。除非我们有推翻现有民事权利体系的决心,否则没有必要在当代的亲属权理论中容纳身份权这个怪胎。
如果我们把配偶视为权利人,把配偶另一方视为标的,那么权利人对于标的的主观需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配偶另一方对于配偶究竟是什么利益呢?这种利益首先是精神利益:爱情,其次则是其他利益,这些其他利益有财产方面的如扶养费的支出,有非财产方面的如肉体上的性交、亲吻、爱抚,精神上的如思想交流、分享喜悦、安慰,还有难以归类的如料理家务、生育照顾子女、个人事务的辅助。这些非财产方面的利益在民法中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利益呢?笔者认为,这是人仅仅作为人所享有的那些伦理价值,这是人在生命中必须享有的利益,即他体人格利益。所以,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配偶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
3.配偶权既是相对权又是绝对权
围绕配偶权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配偶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配偶与第三人的关系。在配偶之间的关系中,义务人是特定的,故而配偶权具有相对性。在配偶与第三人的关系中,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故而配偶权具有对世性和绝对性。
在配偶之间的关系中,配偶权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1) 义务人是配偶另一方;(2) 配偶另一方负有婚姻义务;(3) 对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婚姻义务,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决定如何履行,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还可以协商排除;(4) 夫妻间涉及人身性婚姻义务的共同协议不是契约,因为夫妻没有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这里不适用 “契约必须遵守原则”,而适用 “互相照顾和体谅原则”,这种协议只能根据法定的人身性婚姻义务产生婚姻法或扶养法上的效果;(5) 配偶另一方单纯违反人身性婚姻义务的行为不产生侵权法上的效果,只产生婚姻法或扶养法上的效果;(6) 违反人身性婚姻义务的行为如果同时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绝对权益,始产生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等纯粹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上的效果。
在配偶与第三人的关系中,配偶权遭到第三人侵害时,配偶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可以以丧失配偶陪伴和提供的家庭服务为由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但此种保护是以配偶之间的人格利益一致为前提的,如果配偶之间的人格利益不一致,配偶权不受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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