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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配偶之概念强调男女已结婚,表示他们彼此之间人身关系得到了法律确认,具备了法律的形式,从此受到法律保护,对外具有排他效力。古代礼法将配偶视为男性宗亲的一部分,现代法律一般认为配偶属于近亲属。例如,1976年德国 《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第一号法律》 为避免男女性别所带来的区别对待,取消了家庭法中夫、妻的称谓,相关概念改称为配偶。

配偶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在当代汉语的语境中,配偶一词指丈夫或妻子,多用于法律文件,[49]在日常口语中很少使用。配偶之概念强调男女已结婚,表示他们彼此之间人身关系得到了法律确认,具备了法律的形式,从此受到法律保护,对外具有排他效力。

配偶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配偶属于亲属。我国从古至今,都将配偶作为亲属对待。古代礼法将配偶视为男性宗亲的一部分,现代法律一般认为配偶属于近亲属。在国外,配偶也属于亲属。我国有学者认为,在德国、瑞士,配偶不属于亲属,其理由是 “《德国民法典》 第1589条、第1590条和《瑞士民法典》 第20条、第21条,都是规定亲属范围的条文,但都没有规定配偶为亲属”。[50]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上述四个条文是两部法典关于血亲、姻亲的解释规定。从四条规定的文义来看,配偶虽不属于血亲或姻亲,但不得据此推导出配偶不属于亲属。既然配偶的血亲是配偶另一方的姻亲,似乎没有理由认为比姻亲具有人身上更密切联系的配偶不属于亲属。从配偶一词在两部法典中所处的位置看,配偶一词主要是出现在 “亲属法” 关于婚姻的规定中。《瑞士民法典》“债编” 第47条规定,受害人或死者的亲属可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这个亲属也是包括配偶的。关于亲属的范围,各国立法一般不予限定,例如德国、瑞士民法。[51]配偶属于亲属不应有疑问。

第二,配偶之概念强调男女平权。在近代民法典中,夫、妻为配偶在法律上的基本称谓,因彼时夫妻共同体以夫为主导,夫妻之称谓有不平等性。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男女平权思想在亲属法中的贯彻,夫妻之称谓逐渐被配偶取代。例如,1976年德国 《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第一号法律》 为避免男女性别所带来的区别对待,取消了家庭法中夫、妻的称谓,相关概念改称为配偶。(www.xing528.com)

第三,配偶是法律以及法律文件中夫妻的代称。我国古时对夫和妻采用不同的称谓,夫的称谓有良人、郎、郎君、老爷、官人、相公、外子、外人等,妻的称谓有娘子、拙荆、贱内、内人、内子、夫人、太太等,其中有些称谓反映了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不同地位,如夫人、太太、老爷、官人。近代以来,夫妻称谓不再包括特殊身份之意涵,不同称谓常根据具体情境表达不同含义。有表达互相尊敬的如先生、太太;有不含敬意的,如他爹、他妈;有表达爱情甜蜜的,如达令、爱人;有的含有戏谑成分,如老公 (原指太监、老人)。这种改变,从侧面反映了男女平等地位的逐步确立。

配偶一词不是夫妻间的口头称呼,该词主要使用于各种文件、证件、表格中,是纯粹书面化的语言,并不区分性别、年龄,也不带有感情色彩,属于比较中性的词语,故为各国法律所采用。我国法律除使用配偶的措辞外,仍保留了夫妻的用语。是否应以 “配偶” 完全代替 “夫妻”,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夫权,男女平权思想已在法律领域内得到贯彻,现有法律没有近代民法典夫权的痕迹,不必过分强调这种形式化的男女平等。相反,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讲,保留夫妻的措辞,有助于简化表述和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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