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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高价值的人格权:优化与保护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客观价值秩序 贯彻于一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作为宪法客观价值秩序的核心,基本权利构成现代亲属法的内在秩序。结果是,妻子、子女的人格权得到了亲属法的确认和平等保护。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中的最高价值,自然优于家庭稳定的客观价值,这一客观价值秩序不仅是亲属法得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亲属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和核心精神。

作为最高价值的人格权:优化与保护

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客观价值秩序 (或称客观规范) 贯彻于一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作为宪法客观价值秩序的核心,基本权利构成现代亲属法的内在秩序。法律在何种条件下介入婚姻家庭生活或者说家庭自决应被限制在什么范围内,实际上是由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所决定的。

《宪法》 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3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推导出的 “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3条第3款 “国家尊重并保护人权”,第36条、37条、38条、46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我国亲属法制度的客观价值基础,同时也构成我国亲属法的内在秩序。故而,如何理解上述基本权利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并在微妙的平衡中找到恰当的安排是解决 “法律干预家庭生活” 问题的关键

无可争议的是在上述各项基本权利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中,人格权具有最高价值[39],这不仅是人类普世价值观念的要求,同时也是家庭共同生活得以建立的基石以及亲属制度的主要内容。家庭总是由个人构成的,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在家庭中得到足够尊重和保护不仅是家庭幸福的前提,也是家庭稳定的条件。国家与家庭的关系首先是家庭成员与国家的关系,其次才是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个整体与国家的关系。法律保护家庭首先须要保护单个的家庭成员,其次才谈得上保护家庭整体。20世纪各国亲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促进男女平权和加强对子女的保护。结果是,妻子、子女的人格权得到了亲属法的确认和平等保护。这足以说明人格权构成亲属制度的价值基础。(www.xing528.com)

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中的最高价值,自然优于家庭稳定的客观价值,这一客观价值秩序不仅是亲属法得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亲属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和核心精神。虽然国家负有保护家庭的义务,但是这种保护是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主观联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和任务首先在于确认家庭的内部联系,使它具备法律的形式具有对抗外部的效力,其次在于维护家庭的客观功能,使家庭成员的人格得以在家庭生活中得到尊重、自由和发展。如果家庭内部出现障碍,法律的任务不是调整这种主观联系,而是维护家庭的客观功能;法律应当采取措施使家庭成员免受因家庭关系破裂而带来的那些不利影响,特别是因此可能遭受的人格利益损害。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家庭共同生活,介入后采取何种程度的措施取决于此,家庭内部冲突如何调整也取决于此。在一方的人格权没有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害的情况下,国家原则上不得介入家庭内部关系,在一方的人格权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害的情况下,国家需要根据比例原则适时介入。采取的措施也必须在双方人格利益的微妙平衡中寻找。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应当限制对交往义务人使用强制手段:通过对交往义务人采取强制手段而获得的和子女的交往,一般不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对不愿意进行交往的父母一方采取强制手段,通常也会造成对其人格权的不当干预。所以父母的交往义务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意义。[40]再如21世纪初,在美国的无过错离婚制度改革中,得否离婚被设置了不同的 “人格权障碍”。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如果婚姻关系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无过错离婚将受到配偶双方同意的限制,否则必须等到子女成年才能通过单方申请达到离婚的目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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