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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健康权侵权的加害人在我国通常按照下列项目进行赔偿:1.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

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根据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面简称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面简称 《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健康权侵权的加害人在我国通常按照下列项目进行赔偿:

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非只是身体权侵权的赔偿项目,在健康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也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只要侵害健康的行为引发身体功能障碍,受害人即可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等规定确定残疾等级,并根据上列法律、司法解释请求赔偿因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而减少或丧失的收入损失。

2.医疗费。医疗费是指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住院费、特护费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提交医疗发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鉴定报告等举证证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3.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或丧失的收入。误工费的计算须根据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普通案件的护理级别根据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来确定,工伤案件的护理级别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将医疗费中的护理部分重复计算。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已计入医疗费,不产生护理费的问题。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我国工伤案件的护理费是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计算的,其护理费从保险基金按月支出,与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中规定的护理费计算方式不同。

实践中,有的原告由近亲属护理,其近亲属的固定收入明显高于同等级别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如果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明显过高,被告十分抵触。对此问题的处理,应综合的考虑。从亲属法的角度讲,近亲属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在生活不能自理期间由近亲属照料符合善良风俗。从侵权法的角度讲,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成立须以通常的情况推之,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人均希望得到近亲属而不是一个陌生人的护理,故而近亲属因陪护而丧失的收入损失与健康权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近亲属的收入损失理应由被告赔偿。当然,在损害不是由加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且赔偿对加害人的生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5.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按何种标准计算,《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计算,如乘坐火车时应当坐硬座,乘坐轮船时应当乘坐三等舱,乘坐飞机时应乘坐经济舱。

6.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的住宿费与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超过日常家庭伙食开支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例如云南省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是指,受害人到外地治疗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外地治疗应以客观必要为限,如果必要可以包括境外治疗。合理部分是指合理的且不过当的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计算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

7.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伤残后,为维持日常生活因购买、配置生活自助用具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8.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早日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计算营养费应当对当地生活水平,司法鉴定关于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以及营养费标准的模糊性等情况综合进行考虑。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因健康权被侵害,受害人丧失或减少收入,致使由受害人扶养的近亲属丧失或减少生活来源,加害人应予赔偿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近亲属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应当注意的是,残疾赔偿金也是关于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项目,如果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已经使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回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则不应再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未能使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回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对于差额部分,加害人应予赔偿。

10.住院生活必要支出的费用。我国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均未规定此一赔偿项目,笔者认为,在住院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加害人也应当赔偿。这些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桶装水、一次性手套、酒精棉球、陪护床、医用便裤。

11.抚慰金。侵害健康权导致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抚慰金赔偿。在侵害受害人健康权时,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得请求抚慰金,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予规定,属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如近亲属因受害人的遭遇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且近亲属又可以举证证明的,可以向加害人请求抚慰金赔偿。

[1] 沈建峰:“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及其选择——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列支登士敦为考察重点”,载 《比较法研究》 2011年第5期。

[2] (台) 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9年版,第42页。

[3] 转引自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09页。

[4] 上官丕亮:“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研究”,载 《环球法律评论》 2007年第6期。

[5]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7/01/content 2182830.htm?node=20349,访问日期:2016年6月3日。

[6] The 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Grace Plaza of Great Neck v.Elbanm",North East Rep Second Ser,623 (1993),pp.513~518.

[7] [美] 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8] 刘宇萍:“胎儿生命权:一个欧洲法院裁而未决的问题”,载 《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4期。《欧洲人权公约》 第2条:“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应受法律保护。”

[9] 曲相霏:“胎儿的宪法地位——德国模式与美国模式”,载 《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6期。

[10]中国驻爱尔兰经商参处:“爱尔兰议会通过历史性法案允许有限合法堕胎”,载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dxfw/jlyd/201307/20130700198151.shtml,访问日期:2016年6月3日。

[11] 《美洲人权公约》 第4条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从胚胎时起就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智利、巴拉圭、危地马拉、委内瑞拉的宪法都明文承认了胎儿的生命权。

[12] [美] 罗纳德·M.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郭贞伶、陈雅汝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页。

[13] 《堕胎权应赋予女性》,载 http://baby.163.com/special/duotaiquan/,访问日期:2013年11月18日。

[14] 曲相霏:“胎儿的宪法地位——德国模式与美国模式”,载 《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6期。

[15] Ronald Dworkin,Freedom's Law: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50.

[16] [美] 罗纳德·M.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郭贞伶、陈雅汝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6页。

[17] 余永跃、陈曙光:“马克思 ‘人的本质’ 思想解读”,载http://www.gmw.cn/olgmrb/2006-06/26/content 439634.htm,访问日期:2013年11月19日。

[18] 蒋卫君:“论我国二元死亡标准的确立”,载 《山东社会科学》 2008年第12期。

[19]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8~789页。

[20] 刘明祥:“脑死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 《现代法学》 2002年第4期。

[21] 参见刘春茂:《法学全书·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19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68~469页。

[22]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23]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24]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25]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

[26] 《德国基本法》 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27] [日] 五十岚清:《人格权法》,葛敏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28]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29]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30]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78~488页。

[31]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32] (台)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29~130页。

[33]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34]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页。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

(接上页) 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7] (台)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36~37页。

[38]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39] 参见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40] 参见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第151页。

[41] 参见贾淼:《人格权益法研究 (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页。

[42] [德]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43] 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91~399页。

[44] 张红:《人格权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7页。

[45] 陈洪兵:《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46] (台) 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页。

[47] [日] 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2010年版,第41页。转引自:陈洪兵:《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48] (台) 蔡璧名、林丽真:《身体与自然——以 〈黄帝内经素问〉 为中心论古代思想传统中的身体观》,台湾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49]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20页。

[50] [美] 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51]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

[52] 性别实况报道,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403/zh/,世界卫生组织官网,访问日期:2016年8月14日。(www.xing528.com)

[53]“终止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恋和双性人的暴力和歧视”,http://www.who.int/hiv/pub/msm/un-statement-lgbti/zh/,世界卫生组织官网,访问日期:2016年8月14日。

[54]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55] 康茜:“代孕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研究——以代孕契约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56] Eur.Court HR,S.H.v.Austria,Application no.57813/00.

[57]日本学者松井茂记认为,自我决定权包括 (1) 处分自己生命、身体相关的自己决定权 (自杀、安乐死、拒绝治疗);(2) 与人口再生产相关的自己决定权 (性行为、妊娠、避孕、分娩、妊娠终止);(3) 与家庭的形成、维持相关的自己决定权 (结婚、同居、离婚);(4) 与其他事情相关的自己决定权,即是作为与个人爱好和生活方式相关的自己决定权,又可以称之为 “与生活方式相关的自己决定权”。

[58] 代孕者提供的是人道援助并非臆想。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对代孕者的一项调查显示:想帮助不孕夫妇的占调查人数的91%;愿意享受怀孕的占15%;实现自我成就感的占6%;为了报酬的占3%。

[59] (台) 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2013年版,第104页。

[60] 两双夫妻交换肾成功,载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3008688379s.shtml,访问日期:2016年8月16日。

[61] 两个家庭欲交叉换肾,医院拒手术下逐客令,载 http://news.sohu.com/20080103/n254426955.shtml,访问日期:2016年8月16日。

[62] 卫生部:两个患者家庭间交叉换肾合法,载http://news.sohu.com/20080614/n257487925.shtml,访问日期:2016年8月16日。

[63] 李娜玲:“关于非亲属间活体器官 ‘交叉移植’ 的法律思考”,载 《河北法学》 2011年第5期。邾立军:“器官移植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以捐赠者自己决定权为视角”,复旦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64]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65] (台) 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9年版,第59页。

[66] 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5页。

[67] 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页。

[68] 杨立新:“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载 《法律科学》 1994年第6期。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

[69] 曹玲玲:“论器官权利”,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余能斌、涂文:“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载 《中国法学》 2003年第6期。杨立新、

(接上页) 曹艳春:“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载 《中国法学》 2006年第1期。

[70]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71] 邾立军:“器官移植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以捐赠者自己决定权为视角”,复旦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72][美] 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冯建妹等编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页。

[73][德] 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 《民商法论丛》 第23卷。

[74][日] 松井茂记:“论自己决定权”,莫纪宏译,载 《环球法律评论》 1996年第3期。

[75] 张民安:《法国人格权法 (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1~475页。

[76] 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9页。

[77]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20页。

[78] (台) 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2013年版,第104页。

[79] 顾长河:“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分困局与概念重构”,载 《商业研究》 2013年第5期。

[80] (台) 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2013年版,第104页。

[81] 张战、张倩楠:“用人体头发制作钻石项目介绍”,载 《超硬材料工程》 2016年第2期。Heart in Diamond 是一家销售纪念钻石的公司,其用人的骨灰和头发的碳元素制作纪念钻石。http://www.heart-in-diamond.cn,访问日期:2016年8月19日。

[82] [美] 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83] [美] 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84] 齐爱民、贾淼:“个人资料的保护与人格权的新发展”,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85]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86]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

[87] (台) 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9年版,第81页。

[88] 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53页。

[89] 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206页。

[90] 贾淼:《人格权益法研究 (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146页。

[91] 香港特别行政区 《性别歧视条例》 第2条。

[92] 此处的人身是指物质性人格利益,笔者注。

[93] 许藻熔:“损害赔偿之社会化”,转引自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35页。

[94]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6~1017页。

[95]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96] [德] 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法 (下册)》,焦美华、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4页。

[97] 谢鸿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载 《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

[98] 转引自 (台)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09页。

[99]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100] (台)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101]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99条、2013年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都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原告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在昆明所代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每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对残疾赔偿金的理解都不一致。

[102] 李升:“德国法中痛苦抚慰金的惩罚性辨析——兼评我国 《侵权责任法》2010年第22条”,载 《时代法学》 第8卷第6期。该学者认为,德国司法实践已经接受了抚慰金的惩罚性,在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引入了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要素即加害人因素。而我国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也承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惩罚性。

[103] 韩赤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划时代变革——《德国民法典》 抚慰金条款的调整及其意义和启示”,载 《比较法研究》 2007年第2期。

[104] [美] 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105] 在工伤案件中,对于1~4级伤残,我国规定有定期金制度。

[106] 贾淼:《人格权益法研究 (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1页。

[107]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之争”,载 《中国医院院长》 2013年第13期。

[108] 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参见世界卫生组织官网http://www.who.int/substance abuse/terminology/icd 10/zh/,访问日期:2016年8月26日。

[109] 刘殿国、李东:“100例国内与世界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符合率对比分析”,载《中国民康医学》 2007年第22期。

[110] 宋远升:“刑事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功能、障碍因素及破解”,载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第3期。

[111] 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9页。

[112] 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页。

[113] (台)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114] 尹田:“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第3期。

[115] [日] 松井茂记:“论自己决定权”,莫纪宏译,载 《环球法律评论》 1996年第3期。

[116] 参见宿迁市 (2009) 宿城区民一 (初) 字第00164号判决书

[117] (台)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118] 北京宣武医院营养科主任医师李缨表示,螃蟹海鲜含有细菌、病毒的量本身就比较高,它们的蛋白质特别容易分解,一旦死了,腐败变质,细菌大量繁殖,最好不要食用。有些鱼能产生咗安,咗安本身就是有毒物质。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因食用死海鲜而中毒、急性腹泻的事件。参见“不‘鲜’的海鲜食用死海鲜易引发食物中毒”,http://jingji.cntv.cn/2014/07/03/VIDE1404349299056931.shtml,访问日期:2016年8月29日。

[119] 贾淼:《人格权益法研究 (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0~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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