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事实上处分健康,并允诺他人危及或损益其健康的权能。支配权本来并非财产法上独有的概念,不知何故被我国大陆学者解释为财产法上独有的权利。史尚宽认为,支配权是指,直接对于权利的标的,得为法律所许范围内之行为之权利也。物权、无体财产权、亲属权都属于支配权。[113]亲属权与财产权就没有太大的关系。作者人格权中的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样是支配权,却不是财产权。故而,支配权并非财产法上的独有权利,只要客体、标的明确,在常态之下 (不法侵害时为非常态) 权利人可以直接实施某种作用于客体、标的之上而不需他人意志或行为的介入,这种权利就是支配权。健康权是符合支配权的特征的。在人格权益法上引入支配权概念,一是为了在健康权方面强化人格自我决定权的宪法理念,保障权利人对健康事务的自主支配、自主决定,二是为了因应健康关系的客观发展以及调整健康支配关系的客观需要。
有学者认为,吸毒、酗酒等支配健康的行为,“属于宗教、伦理道德的评价或者调整范围,不属于法律的评价和调整范围,其基本原因之一,便在于法律对这些行为不可能禁止,也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施加行为人以任何法律责任。对于属道德规范调整范围的行为,法律无须对之进行价值评判,既无须确认其非法,亦不能确认其合法 (为此,诸如 ‘自杀行为是否违法?’ ‘无理解除婚约是否违法?’ 一类问题根本属于命题不当,无讨论余地)。”[114]这种见解固有所据,但并不可采。原因在于,该学者将支配健康的行为完全置于一种与世隔绝的境地中,仅把支配健康狭隘地理解为酗酒、吸毒等损害健康的行为而未充分考虑在有其他人加入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健康支配权的必要性以及按摩、泡脚、桑拿等有益健康的情况。例如,我们需要健康支配权来阻止家人对肾脏捐献、献血的干涉,需要健康支配权来阻止雇主剥夺雇员的休息时间,还需要用健康支配权来解释医院在手术、器官移植、化疗、注射吗啡等可能损害健康的场合为何负有告知义务。1989年日本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认为,自己饮的酒自己造属于人格的自我决定权,酒税法对自己酿造自己饮用的酒的行为科以刑罚的规定违宪。[115]从这个判例我们也可推导出健康支配权。
健康支配权是现实生活中的健康支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现代社会科技发达、医学昌明,为人类认识健康、了解健康提供了充分的科学依据。健康不再是不可控制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提升自己的健康,避免他人损害自己的健康,如果不赋予权利人支配权,他人不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健康利益将难以实现。
下面以药品的使用为例,来证成健康支配关系的真实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治疗疾病常常选择服用药物,那么药物是如何治愈我们的疾病的呢?这首先要从人体的生理机能说起。人体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系统,人体自身合成、利用、代谢和分解各种化学物质,以维持生理机能。药物吃进人体后分解为药物分子,药物分子阻断、促进或干扰人体的化学反应,影响并调节靶点的生理机能或者诱发另一套生理反应,达到杀死病原体、消除病痛、恢复内分泌、调节免疫、神经放电等目的,从而帮助人们恢复健康。故而,所有药物都有副作用,如抑制呼吸和抑制正常的生理反应。因此,我国古语有云:“是药三分毒”。
在发达国家,药品的警示性说明印制在药品的包装上,而且内附详细的Warnings,即使是非处方药如普通的感冒药,也会被要求内附详细的成分、禁忌、不良反应的说明书。下面的内容即是笔者翻译的一种普通的美国感冒药的部分说明:
(1) Liver warning:本药品含有乙氨基酚,在下列情况下服用可能造成严重的肝损伤:在24小时内,服用超过4剂的最大限量;服用本药品的同时服用其他含有乙氨基酚的药物;在服用本药品的当日3次或多次饮用酒精性饮料。(www.xing528.com)
(2) Sore throat warnings:如果咽喉发炎严重,持续超过2天,或伴随有发烧、头痛、皮疹、恶心或呕吐症状,请尽可能地咨询医生。
(3) 如果你有下列情况,请咨询医生后再使用本药品:患有肝病;患有青光眼;咳嗽并痰多;因抽烟、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而存在呼吸问题或慢性咳嗽;因前列腺增大而存在排尿问题。
(4)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请停止用药并咨询医生:疼痛或咳嗽更严重了,或持续了7日以上;发烧更严重了或持续3天以上;出现红疹或肿胀;出现新的症状;咳嗽病情反复,并伴随曾经出现过的头痛或恶心。这类情况可能是病情加重的征兆。
(5) Overdose warning:超过推荐的剂量服用本药品会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在过量服用的情况下,请寻求治疗或联系毒品控制中心。迅速的治疗对成年人或儿童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即使你没有发现任何征兆或症状。
在我国,药品说明书通常只有 “一页纸”,内容多为药品名称、功能主治、成分、性状、分子结构、禁忌、注意事项和批号等,药品的警示性说明通常内附于药品说明书的 “禁忌” “注意事项” 部分,内容简单,副作用的介绍几乎没有或者标注为 “不明”;即使有详细的关于禁忌、注意事项的说明,说明的字号通常让人费劲眼力或晦涩难懂。故而,在我国,因不明药物的副作用而引发的药品致害事件频频发生,例如服用祛痘药后自杀案。[116]是否了解药物的副作用,对于用药者来说意义重大。只有在充分了解药物的副作用的基础上,健康权人才能决定用不用药、如何用药,才能决定是否以牺牲某方面的健康为代价来治疗疾病、缓解痛苦或祛痘美容。药品与使用者的关系固然属于财产法上的支配关系,但是以药品为媒介支配健康的关系则属于人格权益法上的支配关系,前者可以由物权法等来调整和规范,后者则属于人格权益法的调整范围。故而,制药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中清楚标示副作用,虽未影响药品所有权人对药品的所有权关系,却实实在在地侵害了健康权人对健康的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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