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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侵权与其表现形式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身体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它既表现为伤害,也可表现为没有造成伤害的冒犯性接触,还可表现为威吓,或者损毁离体组织使其丧失身体功能,干涉权利人自主支配身体或离体组织。对于非经手术便可自由摘取的假体的损害,一般不视为对身体的损伤。危害身体安全的行为包括威吓和制造危险环境。

身体权侵权与其表现形式

身体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它既表现为伤害,也可表现为没有造成伤害的冒犯性接触,还可表现为威吓,或者损毁离体组织使其丧失身体功能,干涉权利人自主支配身体或离体组织。较为常见的形态有如下几种:

1.伤害。伤害是指造成身体表面可视的损害或造成身体或假体损伤的行为。伤害不以受害人知道为必要也不以构成损伤为必要,剪人头发、指甲也构成伤害。伤害既可基于故意亦可基于过失,故意的如殴打、捆绑,过失的如手术时切除非病变的器官,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根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中的规定,损伤是指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 (或) 功能障碍。损伤包括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人体损伤残致残程度分级》 第6.6条规定:“永久性植入式假体 (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 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对于非经手术便可自由摘取的假体的损害,一般不视为对身体的损伤。

我国目前对于损伤的鉴定标准有4个规范性文件:20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2月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发布的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 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5月发布的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 26341-2010)。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代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目前的适用情况看,不同事由适用不同的损伤鉴定标准和文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和 《人体损伤程度分级》 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统一损伤鉴定标准,但还不能实现完全统一。故而两个文件都认为,适用该文件时可以引用该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中的标准。

2.冒犯性接触。冒犯性接触是指,非经受害人同意,加害人故意接触身体或与身体密切联系的物品的行为,依一般的社会观念,这种接触具有冒犯性和不合理性。对于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依当地风俗而发生的轻微接触,视为受害人默示同意接触,不视为冒犯,例如公交车上发生的触碰,观众退场时发生的触碰。冒犯性接触不以直接接触和造成伤害为必要,移开正要坐下的椅子、打碎被害人身边的窗户、当头泼粪、面唾他人、搜身等都构成冒犯性接触。(www.xing528.com)

3.危害身体安全。危害身体安全的行为包括威吓和制造危险环境。威吓也称即时威胁 (assault) 是指,加害行为使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加害人即将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或冒犯性接触。威吓属故意行为,其构成须以发出即时的威胁信号、有伤害和冒犯性接触的能力以及使受害人感到忧惧为要件。制造危险环境是指,加害人制造了足以造成伤害或冒犯性接触的环境。如放空汽车的刹车油,怠于维护电梯安全,强制生病的矿工下井。

4.毁损为维系身体功能或治疗身体而取出的离体组织。在德国储存精子灭失案中,原告预见自己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将其精子冷冻储存于被告大学附属医院。其后原告结婚,欲取用精子时,获知被告过失致使其储存的精子遭受灭失,乃向被告请求25 000马克的抚慰金赔偿。德国联邦法院认为,“身体权乃法律特别形成的部分人格权。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的保护客体不是物质,而是人格的存在及其自主决定领域,实质化于身体的状态之上,并以人的身体作为人格的基础加以保护。鉴于现代医学科技所提供的可能性,基于一般人格权而生之对身体法益的自主权更具有意义。科学的进步使身体的部分得与身体分离,其后再予结合,如用于自我移植的皮肤或骨骼部分,为受胎而割取的卵细胞输血等。若身体部分的分割,依权利主体者的意思系为保持身体功能,或其后将再与身体结合时,则为保护权利主体者的自主决定权与身体本身,从法律规范目的言,应认为此项身体部分在其与身体分离期间,乃构成功能上的一体性。对此种分离身体部分的侵害,应认系对身体的侵害。在本件,精子的储存旨在生育繁殖,一方面与身体终局分离,他方面又将用于实践主体权力者生育的身体机能。是精子的储存实乃已丧失生育能力的代替,对于权力主体者身体的完整性及其所涉及之人的自主决定与自我实现,就其分量及内容言,实不亚于卵细胞之于妇女受孕生育的功能。侵害为受胎而分离的卵细胞,应认系侵害该妇女的身体,在本案件,医院因过失致原告储存的精子灭失,亦应认符合德国民法第847条的要件,原告得以身体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抚慰金。此项侵害使原告丧失与其妻生育,同有子女的唯一机会,其情事堪称严重,原告请求赔偿25000马克尚称适当。”[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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