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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关系及其限制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的完整和安全利益,而健康权的客体则是健康利益,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因此,对身体权的侵害必须是对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安全性的损害。另一方面,侵害健康权也不一定导致身体权的损害,如殴打他人使其精神失常,其身体的完整性并没有受到伤害,但其心理健康却受到了损害。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关系及其限制

在我国,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人格权,立法和学说的态度是迥异的。我国人格权学说的主流观点均认为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而我国民事立法却一再拒绝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来看待。我国《民法通则》 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系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合并为一个 “生命健康权”,并且将身体权的内容纳入这个权利之中。2010年生效的 《侵权责任法》 第2条将生命权与健康权用 “、” 号隔开,默认了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互相独立,却唯独没有列举身体权,身体权是否包含在该条的 “等人身、财产权益” 之中笔者无从知晓,单从其将隐私权纳入其中而拒绝明文列举身体权的态度看,似乎是不认身体权有独立地位,《侵权责任法》 坚持用健康权来包含身体权。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学说的观点却刚好相反,不认为健康权为独立的权利,而是以身体权来涵盖健康权的内容。在法国,法国民法典至今没有规定健康权,学说认为 《法国民法典》 第16-1条所规定的身体完整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75]日本,《日本民法典》 第710条规定了侵害身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侵害健康的责任。《瑞士债法典》 第46条规定了身体伤害的赔偿亦未规定健康。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系将身体、健康分别规定,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也有相同的做法。

在坚持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的我国学者看来,身体权与健康权有明显的区别:[76]

(1) 二者权利客体不同。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的完整和安全利益,而健康权的客体则是健康利益,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因此,对身体权的侵害必须是对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安全性的损害。而侵害健康权则必须是对公民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破坏,造成公民生理机能和功能不能得到正常的运作和发挥以及心理健康受到了损害。

(2) 二者之间可以适当分离。一方面,侵害身体权不一定导致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例如,非经他人同意强行剪人毛发,其行为虽侵害了身体权,但并没有侵害健康权。另一方面,侵害健康权也不一定导致身体权的损害,如殴打他人使其精神失常,其身体的完整性并没有受到伤害,但其心理健康却受到了损害。

(3) 身体权具有处分权能,权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其处分权,如捐献器官、拔牙、输血等,权利人实施此种处分行为,并不一定会损害其健康。(www.xing528.com)

(4) 对身体权的侵害和对健康权的侵害在后果上并不完全一致。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而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包括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在现代汉语言的很多情境中,身体与健康具有相同的含义,如“吸烟伤身” 等于 “吸烟有害健康” “身体不行” 等于 “不健康” “身体好” 等于 “健康”。身体与健康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从语义学的角度看,“(人体) 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或疾病” 就是健康。[77]故而以健康为客体的健康权也可以指向身体完整。所以,单纯从语义学的角度想要将身体 (权) 和健康 (权) 区分开是十分困难的。

区分身体权与健康权,关键还是要从法律概念的规定性和使用习惯的角度来界定它们的不同内涵。笔者认为,身体权与健康权的主要区别存在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身体权的标的既包括身体也包括离体组织,健康权的标的只包括身体。鉴于离体组织可能有多个,故身体权在个数上可能有多个,而由于健康权的标的只有身体,故而健康权在数量上只有一个。第二,身体权的内容包含不受他人冒犯性接触的利益,而健康权的内容不包含有这种利益。例如吐痰于他人啤酒杯中,他人喝下后呕吐,侵害的是身体权,而不是健康权。再如剪人头发、强吻、当头泼粪等均只侵害身体权而不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内容还包括维持以及改变身体外貌、捐献遗体以及代孕等,这些都与健康 (权) 无关。

诚然,从侵权角度看,对身体、健康的侵害常同时发生 (如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有时不易区别,因其法律效果并无不同,故实务上常将身体与健康并列。[78]有鉴于此,为简化法律规范、减少法律适用的困难,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大身体权概念,试图将健康权的内容纳入身体权,此种观点值得关注。[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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