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肉体完好无损
在当今的思考与生活情境中,“身体” 与 “灵魂”、“健身” 与“修心”,似乎是彼此鲜少交集的命题。从学校的健康教育、生物、护理等课程,乃至运用到医疗保健上,生活习惯所理解的 “身体” 大都无涉心、神、灵魂等课题。换言之,现代意义的 “身体” 乃局限在其具体形貌、可以透过解剖、扫描来观照的血肉之躯。[48]身体是指一个人或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有时专指躯干和四肢。[49]身体仅指肉体,具有物质性,是现代人的一般观念。肉体对于身体权人来说系一个整体,头颅、躯干、四肢、器官、毛发、指甲等皆为其组成部分,身体完整性的首要意义即在于对于身体整体及其各组成部分完好无损。现代医学昌明,利用人工人体组织、他人人体组织来维系身体功能或恢复身体外观等都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故而身体完整性既包括权利人与生俱来的身体整体及其各组成部分的完好无损,也包括植入身体而被视为权利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体组织的完好无损。
2.离体组织的完好无损
在一定情况下,身体完整性还包括从权利人身体分离出的离体组织的功能完好无损。所谓 “一定情况” 是指为了保持人的人体运行功能或是为了将来再植入其身体而分离自体组织的情况 (为自体骨造耳而取出肋软骨),或为了保存某种身体功能而终局取出自体组织的情况(如为保持生育功而取出并保存精子、卵子),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离体组织已暂时或永久地与身体分离,但离体组织仍然与权利人具有密切的人格关系,负载有身体的功能,对于人格的自主决定,自主实现仍然十分重要。
3.肉体不受非法接触(www.xing528.com)
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接触 (battery) 权利人的肉体即构成对肉体的侵害。非法接触既得表现为故意的伤害性接触,也可表现为未造成伤害的故意的冒犯性接触。前者如拳脚相加、枪击以及鞭打他人,等等,后者如当头浇粪、面唾他人、扇人耳光、非法搜身以及强吻他人,等等。接触的客体既包括肉体,也包括与肉体紧密相连的物品 (如穿着的衣物、手拿的报纸、坐着的椅子、躺着的吊床)。非法接触不以受害人感受痛苦为必要,故于他人睡梦中剪掉他人的头发、指甲也可成立非法接触。当然,根据接触时所处的具体时间、地点的情况以及社会风俗,轻微的触碰并不构成非法接触。
4.肉体安全
肉体安全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不受威吓以及不处于危险中的利益。威吓也称即时威胁 (assault),是指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有充分的理由担心被告即将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身体接触。威吓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被告故意地导致原告担心将对其进行身体上的接触;二是被告显示其具有明显的引起身体接触的能力;三是被告发出了即时威胁的信号;四是原告有充分理由担心即将发生未经同意的身体接触。[50]威吓实际上是非法接触的未遂状态,虽未发生接触,但客观上对肉体安全利益造成了威胁,故而威吓不构成身体权侵权,威吓发生时,身体权人只能行使身体权请求权防止侵权的发生。
肉体所处的环境应当安全,他人不得对肉体造成危险。所谓危险,泛指可能导致肉体残缺或被冒犯的环境或物品。例如,挖坑于权利人必经之路,投放泻药于他人饮料中,怠于告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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