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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近亲亲属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见解探析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近亲属因何可以就其非财产损害请求赔偿,学说有不同见解,大致有两派。加害人于侵害生命权之际,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其当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于财产损失,其承担财产损害责任,于非财产损失,其承担赔偿抚慰金的责任。近亲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依侵权法规定处理,不再考虑继承顺位的问题。

近亲属因何可以就其非财产损害请求赔偿,学说有不同见解,大致有两派。有以为请求权人就其子女、配偶或父母之生命,有不受侵害之一种权利之侵害。有以为夫权亲权等亲属权之侵害。[38]两种学说虽有不同,然都承认近亲属对于被害人之生命享有权利,然此种权利为何,前一学说以 “一种权利” 概括,后一学说则认为是夫权、亲权等亲属权。

亲属关系上是否成立一种受侵权法保护的绝对权,虽有争论,但国外司法实务已为肯定。德国民法判例已承认亲属关系上得存在有受侵权法保护的绝对权。如德国联邦法院 1990年 4月 30日判决(BGHZ110,168) 肯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是一种绝对权,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互负义务的内部作用,对第三人而言,则具有绝对的外部效力。德国联邦法院的另一判决 (BGHZ6,361;34,80) 则承认了 “婚姻领域” 的权利 (Das Recht eines Ehegatten am räumlich-ge-genstandlichen Ehebereich),根据此项权利,配偶一方得请求另一方不得将其通奸者带入婚姻居所。[39]惟此种绝对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还是亲属权,尚存争论。德国、瑞士及日本的主流学说认为,亲属关系特别是婚姻关系上得存在人格关系,通奸同时侵害配偶的人格权,得解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40]既然近亲属得对另一近亲属享有名誉权,其是否对另一方近亲属的生命也享有绝对权呢?

笔者认为,近亲属当然可以对另一方近亲属享有绝对权,此种绝对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亲属权,而是存在于家庭关系上的他体人格权。他体人格权以近亲属为标的,以存在于近亲属与权利人之间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此种人格利益的内容十分广泛,照顾、抚育、情感交流、性交、拥抱等均属之,故不能简单理解为精神利益。[41]此种人格利益系处于家庭关系中之个人为维系家庭幸福、圆满而享有的人格利益。故其不应受到第三人的妨碍或侵害,他人如对此种人格利益或对此种人格利益的标的 (即死者或死者生命) 进行侵害,当然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

加害人于侵害生命权之际,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其当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于财产损失,其承担财产损害责任,于非财产损失,其承担赔偿抚慰金的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绕开死者当否获得救济的问题,完全从 “近亲属同时遭受了损害” 入手,解释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合理性。

还应注意,传统理论围绕继承问题构建生命权救济学说的方法并不可采。对于死亡之时如何救济的问题,学说更应从侵权法而非继承法进行考虑。死亡对于生命权人来说,即意味着丧失法律上救济的可能,法律应着重考虑如何救济近亲属。由于侵害亲人的生命权同时是对近亲属的他体人格权的侵害 (损害的法律形态),故而对于因此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损害的事实形态) 与非财产损失 (损害的事实形态) 只要符合责任范围因果关系都应获得全部赔偿。遵循这一思路,可以完全撇开继承问题、死者是否取得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而只依靠侵权责任法自身来处理死亡的赔偿问题。这样一来,既简化了法律关系,又可避免继承法与侵权法的交叉。

处理生命损害救济的问题应遵循如下步骤:

1.在伤害非即死的场合,被害人可取得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但由于被害人最终死亡,该两项权利绝对消灭,不得继承。除非死者生前已依契约承诺或向法院起诉。(www.xing528.com)

2.在伤害即死的场合,被害人主体消灭,故不得成立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抚慰金赔偿请求权。

3.近亲属因亲人死亡同时遭受他体人格权侵权,故对于侵害他体人格权而产生的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如成立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可依侵权法请求赔偿。非财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亲人陪伴和服务的丧失等。

4.因举办葬礼、抢救被害人等而从被害人财产支出的部分不应再纳入继承法予以调整,继承法根据继承顺位就剩余的遗产进行遗产分配。近亲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依侵权法规定处理,不再考虑继承顺位的问题。

5.近亲属实际支出的丧葬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计入财产损失;被扶养人应获得扶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不再另计;近亲属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1〕处理。有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以请求赔偿抚慰金,无父母、子女和配偶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抚慰金。近亲属以外的支付了抢救等合理费用的人,如无法律上的支付义务,可依无因管理制度请求加害人返还。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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