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可否对加害人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在德国,由于其民法典253条规定,抚慰金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故而抚慰金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该特别规定指《德国民法典》 第847条以及第615f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该两条规定,抚慰金只适用于身体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剥夺自由、妇女贞操遭受违背道德行为或犯罪行为侵害以及违反旅游合同受有时间损失的情形。由于 《德国民法典》 第823条视生命权与身体权为不同权利,故抚慰金赔偿并不适用于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非财产损害。二战以后,德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创设了一般人格权,从而扩大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凡是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案件,原告都可以主张抚慰金赔偿。[37]然而,于伤害他人致死的情形,近亲属是否得主张抚慰金赔偿,仍缺乏立法支持。在瑞士,根据其债法典第47 条的规定,在致人死亡的场合,近亲属可以主张抚慰金赔偿。在我国台湾地区,其现行 “民法” 第194条规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于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可以主张抚慰金赔偿。在英美法系,有所谓错误死亡法 (Wrongful Death Act),根据错误死亡法,生存者不但可就其因近亲属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请求赔偿,而且可以就陪伴和服务的丧失请求赔偿,精神痛苦与亲人陪伴、服务分属不同的赔偿项目,都属于非金钱损害。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22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被侵权人”,第18条第1句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近亲属是否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缺乏民事基本法的明确认可。从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的规定看,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或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