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损失的范围
继承人、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损失和死亡赔偿金。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丧葬费、为救治被害人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故实际支出的费用的具体数额,当依具体案件支付人提交的证据确定。
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依不同学说、立法而存有差异。依扶养丧失说,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死亡赔偿金以被扶养人在其成年前由被害人支付的扶养费总额作为赔偿额;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人而言,死亡赔偿金以其死亡之前应得的扶养费总额作为赔偿额。依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以被害人 (即被继承人) 未来可能获得的收入减去其生活开支剩余的部分作为赔偿额。由于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未臻统一,不同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故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如何,当依具体案件的性质来确定。
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例,从该解释第8条、第11条[35]的规定看,对于国家赔偿与工伤事故案件,死亡赔偿金依 《国家赔偿法》 和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计算;从该解释第28条、第29条[36]的内容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系采继承丧失说,被扶养人除可依第28条的规定请求赔偿扶养费损失外,还可依第29条同时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分两条分别规定的做法,在我国目前赔偿基数不高的情况下,值得肯定。但于将来赔偿基数变高时,此种做法难免过分加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2.继承人、被扶养人获得财产损害赔偿的条件
继承人、被扶养人于亲人死亡之后,得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丧葬费、扶养费等财产损害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多有明文规定 (如 《德国民法典》 第844条,《瑞士债法典》 第45条,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192条,《民法通则》 第119条)。根据这些规定,只要加害行为造成了亲人死亡的事实,继承人、被扶养人对其因此遭受的纯粹财产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加害人对于此种纯粹财产损害有无过失,并非所问。当然,继承人、被扶养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生命权侵权成立为前提,生命权侵权则须考虑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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