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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人权的核心与国际共识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命权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人权,具有至高无上性,获得了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法律的普遍承认。这些规定无不将生命权视为人类最为神圣的权利。据学者统计,在联合国承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目前至少有154个国家的现行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高达79.80%,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在宪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在违宪审查的实践中通过宪法解释,将生命权确定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生命权:人权的核心与国际共识

生命权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人权,具有至高无上性,获得了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法律的普遍承认。1948年5月 《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第1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48年12月 《世界人权宣言》 在第3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这些规定无不将生命权视为人类最为神圣的权利。据学者统计,在联合国承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目前至少有154个国家的现行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高达79.80%,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在宪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在违宪审查的实践中通过宪法解释,将生命权确定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4]

在私法方面,生命权不仅是首要的人格权,而且是各项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同样具有至高无上性。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性在私法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生命权神圣不容侵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的生命;二是在生命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具有优先保护的地位。(www.xing528.com)

那么应当如何定义民法中的生命权呢?笔者认为,界定生命权应当以生命伦理为基础,尽可能地将生命伦理价值抽象为民法语言予以概括。现代社会,生命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命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故而生命安全应当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这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所有民事主体的共性人格利益的要求;二是根据生命质量论,承认单个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事可能危及其自身生命安全的活动,这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自由的必然要求,也是单个民事主体的个性人格利益的要求。故而笔者认为,生命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自身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冒险利益为客体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主支配、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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