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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体人格权:以自身为中心的自由意志保护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体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为标的,以生命、身体、健康利益为客体,权利人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一种是否定传统理论,在标的可以根据一定方法区别于主体的场合,否定 “身外之物” 的标准。另一种是对主体重新作出解释,使主体自身成为主体的 “身外之物”。相对于 “纯粹的自由意志” 这一主体,生命、身体、健康都可被视为 “身外之物”。

自体人格权:以自身为中心的自由意志保护

自体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为标的,以生命、身体、健康利益为客体,权利人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一概念应把握如下几点:

根据传统理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标的应是 “身外之物”。自体人格权以主体自身为标的是否违反此一基本原理,诚值探讨。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否定传统理论,在标的可以根据一定方法区别于主体的场合,否定 “身外之物” 的标准。这一点在本书总论部分第一章第二节 “人格与人格利益” 已有探讨,此处不再赘述。另一种是对主体重新作出解释,使主体自身成为主体的 “身外之物”。根据现代民法理论,自然人不是指一个个因出生而取得生命的纯天然的自然人,他的身份、地位、性别、信仰、财富、知识等不会影响到他的私法地位,自然人在私法中是作为 “意思的存在” “纯粹的自由意志” 而存在的,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制定个人之间的法律的意思存在。相对于 “纯粹的自由意志” 这一主体,生命、身体、健康都可被视为 “身外之物”。

法国民法典以来,在私法领域,作为主体的自然人被逐渐抽象为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制定与他人关系的立法者或意思的存在,那些可能影响到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从自然人概念剥离出来,不再成为自然人的核心构成要素,生命、身体、健康等利益已经不再是自然人概念的核心要素。身体、健康的状况如何,不会影响到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某些特殊场合如遗嘱、遗赠,即使生命逝去,逝者的主体地位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尊重。将生命、身体、健康视为客体,更有利于将其从主体概念中解放出来,形成 “主体—客体” 的完满权利结构。(www.xing528.com)

自体人格权属支配权,乃不证自明之理。在很多场合,自然人对于自己生命、身体、健康得进行支配的权利;例如安乐死的场合,手术具有风险的场合,人体试验的场合,器官捐赠的场合,冒险救援的场合,抽烟酗酒的场合。一般来说,自体人格权的支配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应得到承认。传统理论和立法不认可自体人格权具有支配内容,将自体人格权视为一种纯粹的防御性权利,显然有失偏颇。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立法技术和行文上的困难,自体人格权与标的之间的支配关系很难用抽象的语言精确概括,现行各国立法主要是通过调整自体人格权人与相对人的关系来保护此种支配关系,故自体人格权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请求权。对此可参看本书总论第七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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