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斯(1978)指出,组织评价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这取决于前面所提出的须考虑的因素。资源、教育体系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特定课程计划的数量、以及政策或法规对课程评价的要求等等,都是影响如何从内部去组织课程评价这一决策的因素。能否得到专业鉴定、法律的与合同的要求、管理的幅度、独立性等,都是影响从外部来组织课程评价的因素。
一般来讲,内部的课程评价组织工作,可能或在集中组织的基础上、或在分散组织的基础上开展。集中的形式可能要求在体系中形成评价小组或办公室作出评价,以此作为课程评价的条件(斯塔弗尔比姆等Stufflebeam。et al,1971)。分散的形式可能是:
(1)体系中的个人。体系内有具备评价专门知识和课程专业技术的人员,他们的工作负荷量可得以减轻,以便承担评价责任。像教师/课程评价人员、或专家/课程评价人员角色能得到确认,以利于把课程评价纳入学校体系的每天活动之中。
(2)体系中特设的小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小组,可为课程评价承担短期的、指定范围的责任。
(3)体系中存在的永久性小组。课程评价可能如此组织,以便由即或年级的人员来承担评价工作,或由其他现有的组织形式来承担。
(4)体系中新的常务小组。可以建立一系列新小组,其任务集中于一定的、连续性的课程评价目标方面(如监测学生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课程的进展情况,并通过监测体系报告已发现的课程缺陷的一个机构)。(www.xing528.com)
用于外部课程评价的组织可能包括:
(1)体系之外的个人。具有评价专门知识和课程专业技术的人员,可作为课程评价所需的顾问。
(2)体系之外现有的小组或机构。
(3)教育机构协作团。教育体系已形成协作性组织,以便分享各成员组织课程评价所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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