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一般性即民主具有普遍性,抑或革命性,这是基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革命分析框架而来的民主内涵。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因为资本主义在政治上的不平等以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对发展的历史趋势,民主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功能,作为革命路径选择之一。同时,基于平等内容与平等形式的统一,以及消除差异的需要,无产阶级自身政治组织与民主形式之间存在“天然的亲和性”,即无产阶级政治组织通过民主的形式展开运转。无产阶级政治组织的民主形式区别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充分的民主形式,一方面在于政治平等的充分实现,另一方面则在于消除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分裂,使得民主获得社会基础。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民主具有普遍性,是一个一般性范畴。针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通过政治民主完成对封建主义的革命;针对资本主义,无产阶级通过弥合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分裂完成对资本主义的革命。可见,民主具有一般性,即普遍性和革命性。
不过马克思有关民主的一般性区别于之后民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具有的“一般性”(即标签化)。首先,马克思的民主理论经过列宁的创新和发展,成为阶级民主,即有差异抑或对立的民主,故很难存在民主的一般性问题。其次,民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并推向全世界,民主成为普遍的“善”。正是在这一对比中,民主一般性属性的解释权和话语权为主流资本主义国家所占据。例如,查尔斯·蒂利认为:“民主本身是一种善(Good),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它给予某一政权下的人民以集体的力量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总之,它使普通百姓免受在大多数政权中流行的暴政和社会混乱之苦。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意味着更好的生活条件,至少是当它涉及诸如接受教育、医疗保健和法律保护时。”[8]正是基于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的假设,在主流资本主义国家,任何形式的民主理论与实践都离不开这一逻辑前提。换言之,资本主义对于民主一般性的解释是通过将民主普遍化、标签化来实现的。
查尔斯·蒂利列举了四种主要的民主解释路径抑或判断标准,分别是“宪法的(constitutional)、实质性的(substantive)、程序的(procedural)和过程取向的(process-oriented)”。其中,“宪法的”方式主要是指:“在民主制内,我们可以区分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和议会中心制,还可以区分联邦制和单一制。”问题在于“在宣称的原则和日常实践之间的巨大差别”。“实质性的”方式主要是指:“某一政权创造的生活条件及政治:这个政权是否促进人类福祉、个人自由、安全、公正、社会平等、公众协商与和平解决冲突?如果做到了这些,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民主政权而不管其宪法是怎样写的。”问题在于“原则之间的折中”以及忽视“政治体制(包括民主体制)”问题。“程序的”方式是指:“大量公民参与的真正竞争的选举是否在政府的人员和政策上经常产生变化。”问题在于“虽然它们比较方便,但它们只适用于涉及的政治过程的概念极端狭窄的时候”。“过程取向的”方式是指:“确定某些少量的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作为判定某一情形是否民主的标准。”问题在于它描述了“最小量的民主制度,而不是一系列连续的变量”,以及“每一项都是在大的界限内起作用,如果超出界限,其中的某些标准就会相互冲突”。[9]蒂利的概括基本涵盖了主流资本主义国家基于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其存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当然,围绕民主是否充分实现,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民主是一种‘我们’(西方)已拥有的东西,但我们慷慨而理想地渴望把民主输出到地球上较不幸的地方。”[10]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代政治(不仅仅指那些好像被‘官方’承认的处于民主化进程中的政治)的议程民主一直是‘未完成的事业’。甚至当普选权已实现或当公众选举成为政治体系的核心部分时,民主还远没有实现。”[11]但是不管是哪种观点,其并不影响民主作为普遍“善”的存在,并作为人类社会(不管是主流资本主义社会,还是主流资本主义社会之外的其他国家)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民主在主流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一般性属性,即民主的普遍性。对于主流资本主义国家,不管民主是否充分实现,民主构成资本主义的一般组成;对于非主流资本主义国家,基于民主作为普遍的“善”,民主构成判断其他国家的事实标准和价值标准。有关民主的争议是处于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的框架之中,蒂利的概念很好地展现了这一点,在民主的一般性这一逻辑前提上,并不存在根本上的争议。
主流资本主义社会对于民主一般性的规定,在中国也有着较大的影响。不管是在民主理论的研究中,还是在中国民主建设的实践中,民主与自由作为普遍的“善”成为不可忽略的影响因素。
例如,刘军宁指出:“西方学者认为,民主政治作为普世价值已经成了世界的潮流和政治文明的标杆”,“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民主政治首先指的是人民通过根据他们的自愿同意选举出来的代表来帮助他们当家做主,即所谓代议民主”,“现代民主政治是代议(制)民主。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凡是公认的民主国家,都实行代议民主”,“民主政治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大标志,是一个国家通向长治久安的唯一途径。它的诞生是因为人类社会需要建立一个既能保障人民权利自由,又能处理公众事务的政府”。当然,民主也不是“万能药”“包治一切”,“其内部还有诸多的张力和艰难的平衡,在统一与效率之间、代表性与治国能力之间、冲突与认同之间等”。但是“从历史和比较的观点看,民主的真正优点不在于它能比其他政治形式更能自夸实现人间天堂,而在于有能力防止出现人间地狱”,“民主政治是普世的价值。既然是普世的价值,这就意味着民主政治是可以移植的。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虽然难以照搬,但是民主政治的普遍原理却是完全相通的。因此,文化差异和国情等借口不能成为抗拒民主政治的理由”[12]。可以看出,刘军宁基本沿用了主流资本主义社会有关民主作为普遍“善”的叙述,民主具有一般性,构成人类社会(不分国家、民族、文化、阶段等)的普遍目标。虽然其承认民主形式方面的具体差异以及民主实践的特殊性,但是这一差异性和特殊性以承认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为逻辑前提。
再如,俞可平将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概括为增量改革,这构成了一个增量民主、通过治理达到善治的过程。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根据增量民主的观点,治理和善治思想对于中国的政治改革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应当是不断走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善治。这种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善治,我们称之为民主的治理。这种民主的治理应当是中国政治的主要发展方向”。[13]可见,善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构成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和世界趋势,而善治的基础又在于民主的实现。换言之,民主(治理)构成了普遍的“善”,这与主流资本主义国家将民主规定为一般、普遍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www.xing528.com)
不过,在中国民主建设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不是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的主流资本主义民主观,而是延续了列宁的阶级民主,即强调民主的特殊性、差异性,而不是民主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例如,李铁映指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民主具有阶级性。它们都属于一定的阶级,不存在超阶级的国家和民主。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民主理论的一个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同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原则区别在于:前者透过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揭露其资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实质,而后者则竭力掩盖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实质,把它说成‘全民民主’‘一般民主’‘纯粹民主’。”无产阶级民主根本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主,其表现在“基本原则”“实现途径”“最终目的”三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新的民主类型,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由工人阶级政党领导、组织工人阶级及其他广大劳动群众参加管理和监督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劳动解放的民主”。[14]可见,无产阶级民主、抑或社会主义民主,基于阶级民主的逻辑前提,其表现出民主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当然,在向未来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排除无产阶级民主的一般性,即对资产阶级民主替代之后的唯一、真正的、新的民主类型。但是就阶级民主而言,无产阶级民主抑或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差异性和特殊性,而不是一般性和普遍性。基于阶级民主的逻辑前提,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这一区分之外,中国的民主理论与实践还衍生出“中国式民主”“中国特色民主”“特色民主”与西方民主之间的区分。例如,苏长和指出:“西式民主在内部失灵以及外部推销过程中制造出的动荡,与中国民主政治和制度模式取得的成就形成了强烈对比,民主政治的坐标系正在发生位移。一种内生的、新的制度模式在喷薄而出的时候,外来的概念或者旧模式中的概念是解释不了的”,“确立民主政治的中国坐标,并不是说用自己的政治坐标要求别人,而是要用自己的民主政治坐标定位自己,以坚强的制度自信指引自己的发展道路,用自己的政治话语将中国民主政治的道理讲清楚。”[15]再如,黄继荣指出:“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化版本来定义民主,于是,多党政治、自由竞选、舆论自由、军队国家化、分权制衡等,就很自然地被看成是民主化的‘通用指标’。显然,这种版本的解释标准会因为难以达成政治共识而制约中国民主化的积极探索。”因此,探索“中国式民主”就显得较为必要,“所谓‘中国式民主’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民主模式,走出了自己的道路,‘中国式民主’只是指这样一种在既有体制框架下,特别是在保持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旨在化解大众参与压力,进而实现‘民主治理’目标的诉求和努力”[16]。可以看出,西方民主与中国民主的区分,仍然是阶级民主在新的条件下的自然延伸,它着重强调民主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区别于主流资本主义社会有关民主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定。
但是问题在于,中国的民主建设在延续阶级民主的逻辑前提下,在与主流资本主义社会有关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的对比和竞争中,处于弱势乃至失声的地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如何阐述中国民主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这不仅需要对中国民主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作出解释,同时也需要对资本主义民主作出反思。其中,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之于中国民主建设的意义就凸现出来。
首先,主流资本主义社会有关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的规定,忽略了两个重要方面的内容,而这两个方面也正是马克思民主理论革命内涵的意义所在。一方面,民主作为政治平等的主要诉求,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马克思肯定资本主义以及民主对于封建主义的否定作用,但是民主,尤其是表达政治平等的普选权问题,自19世纪产生以来,迟至20世纪才逐渐解决女性、少数族裔等群体的选举权问题。因此,马克思才赋予民主以革命的内涵,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可能路径之一。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可以逐步解决平等的形式问题,即民主和普选权。但是资本主义无法解决平等的内容问题,即消除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分裂。这一分裂导致的结果是民主形式受制于社会之中的所有制关系,基于财产差异的存在,民主和普选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因此,主流资本主义社会将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善”,既忽略了民主的历史演进,也掩盖了民主所具有的革命内涵,而这一革命内涵正构成了民主的普遍性与一般性。
其次,就中国的民主建设而言,不管是自身的民主实践,还是对抗主流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扩张,需要恢复和回归马克思有关民主革命内涵的规定,这一规定正是民主的一般性与普遍性所在。基于阶级民主的逻辑前提,一味强调民主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这不仅不利于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竞争,也与马克思民主理论的革命内涵存在出入。恢复和回归马克思民主的革命内涵,并不是否定民主阶级属性的存在,而是将民主首先置于革命分析框架之中,使民主的一般性和普遍性获得准确、合理的规定,即建立在弥合政治与社会分裂基础上政治平等的实现,也是平等内容与平等形式的统一,是差异的真正消除。
总而言之,民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但是这一一般性不是主流资本主义社会有关民主作为一种普遍“善”的规定,而是马克思民主理论的革命内涵,它构成了民主形式与民主内容的真正统一。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恢复民主的一般性和普遍性,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的民主建设,同时也是对抗主流资本主义民主的必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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