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政治反对派也是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在1847年的《章程》中,反对派被定义为“反盟罪行”。反盟罪行主要是指,“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见第二条),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66]。其中,“不遵守盟员条件”主要针对的是组织原则和组织前提,即无产阶级政治革命目标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才可以称之为反盟罪行。因为马克思在盟员平等和组织形式民主上有一个原则性的限制条件,即允许权威的存在——革命的历史逻辑,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及其运转也需要在这个原则下进行,这也是马克思有关组织原则中权威与民主关系的基本规定。除此之外,对于犯有反盟罪行的盟员,“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各部”[67]。可见,对于反对派,不仅有开除出盟的处罚,还有后续的监视和强制措施,当然前提是可能会对同盟造成伤害。在这可以明显看到同盟在组织形式上的非民主因素,并且这种非民主方式可以非常容易地被引向暴力手段。
而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也是持认同态度的,因为1850年的《章程》基本上肯定了1847年《章程》中关于“开除出盟”和“监督可疑分子”的措施。因此,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在对待反对派问题上允许强制措施的存在,不过这与前述在无产阶级革命目标上的权威和服从是一致的。当盟员违背革命的历史逻辑,那么其也就违背了组织原则,民主和平等的形式就不适用于非同盟成员,采取强制措施和监督可疑分子就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正如以组织原则作为判断反对派的依据,吸纳盟员也是以组织原则为前提条件的,当然其中也包括被开除出盟的前盟员被重新吸纳进同盟。1847年的《章程》就规定了,“被暂令离盟的盟员重新入盟问题,须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68]。不过这一点在1850年的《章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表述,因此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是持模糊态度的,虽然其可能更倾向于通过组织原则作为盟员的判断依据。例如在1850年马克思与沙佩尔的意见分歧中,马克思不认同“沙佩尔提出的关于在科伦建立全德区域委员会的建议”,并且这种分歧已经转变为“中央委员会的少数派都公开起来反对多数派”。“除了私人的矛盾之外,甚至在协会里也出现了原则性的矛盾”,“即‘德国无产阶级在未来革命中的立场’问题的辩论”[69]。那么马克思如何处理这一带有原则性的冲突,无产阶级的政治组织又如何对待这一问题?马克思虽然反对沙佩尔的建议,但是“因为我不想破坏中央权力的统一”,并且“既然现在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情况,所以在我们的建议中这一点就不提了”。[70]但面对“少数派反对多数派”,“因为党的利益高于一切”,马克思提出了“修改盟章”和“在伦敦组织两个区部”的建议。[71]之所以如此,根本在于马克思认为“这样可能会引起无益的争吵,这些人就其信仰来说还是共产主义者,虽然他们目前所发表的观点是反共产主义的”,虽然“多数派有机会解散伦敦区部并把少数派作为不同意同盟原则的人开除出去”,但是“我不想提这样的意见”。[72]因此,马克思在组织形式的原则问题上,态度是明确的,并以此作为对待反对派的根本态度,但是面对具体情势,马克思也会作出适应性调整,可是这以不伤害组织原则为前提。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在前提上遵循权威与民主一致的逻辑,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更多以民主形式作为依托,但是会根据革命情势和组织成熟度的需要结合进非民主要素。对于政治反对派,需要区分清楚其属于原则问题还是过程问题。
在过程问题上,政治反对派就需要替换为“盟员之间的争执”。在1850年的《章程》中可以清晰反映马克思在对待同盟内部意见分歧上的明确态度——即民主的解决方式。例如:(www.xing528.com)
同一支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支部最后解决;同一区部内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各区的总支部最后解决;不同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最后解决;对中央委员会的个人性质的控诉应转交代表大会。同一区部内的支部之间的争执由区的总支部解决;支部和它的区部之间的争执或区部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解决;同时,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诉诸区域代表会议解决;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诉诸代表大会解决。代表大会还应当解决中央委员会和同盟下级委员会之间的一切意见冲突。[73]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同盟的内部分歧,即非原则性争执,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个人层面,二是组织层面,三是上下级之间。在个人层面,只有超出区部范围的争执才可以诉诸于中央委员会。在组织层面,支部之间、区部与支部之间的分歧,不仅可以诉诸于上一级委员会,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区域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解决,这体现了充分的民主要素。而在中央委员会与区部之间的分歧中,也是通过代表大会去化解。可见,马克思在同盟内部分歧化解问题上持完全的民主态度。由此可见,民主是无产阶级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以及其运转过程中的主要依据。虽然在组织的原则上,马克思坚持对革命历史逻辑的服从,在组织运转过程中,非民主要素因为革命情势和组织成熟度的需要而被结合进民主机制之中,但是这一切并不影响马克思在组织形式问题上的民主态度。正如在政治革命路径选择上的“模糊”态度,马克思在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上也存在类似的“模糊”态度。这一“模糊”态度既可以将其引向民主的方向,也可以将其引向非民主——即暴力——的方向,而这一关系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并不是作为不可调和的冲突而存在的,其需要置于一定的原则下作更为详细的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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