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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运行中的民主与非民主要素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社的组织形式及其运转,首要在于选举,即普遍的选举,这同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强调基于平等的组成成员的民主选举是相一致的。其公社议会,对全国其他地区和中央政权而言,将是代表和维护巴黎利益的必要机构。不过,在同盟或协会代表大会选举过程中,并不存在向组成成员或团体任命选举委员会的要求。

公社运行中的民主与非民主要素

公社,作为“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51],即社会革命之前的无产阶级政治革命,其如何组织自身的政治统治,并通过何种方式展开斗争活动呢?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52]这里先撇开通过何种手段来打碎旧有国家机器的问题,着重于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及其运转过程。

公社作为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实际例证,其组织形式直接反映了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公社的组织形式及其运转,首要在于选举,即普遍的选举,这同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强调基于平等的组成成员的民主选举是相一致的。“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53]可见,公社是民主选举的产物,它是无产阶级政治组织的表现形式,并且这一机构代表了“主权”原则,享有最高的权力地位。比照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其实公社类似于代表大会,它基于平等和民主选举而成,拥有“主权”。另外,普遍选举对于公社还有另外一层重要意义,即如何处理革命形势下组织形式中的非民主要素与一般条件下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民主化的要求之间的关系。例如,

要求社会正义的斗争,促成了三月十八日革命。在这一斗争中应运而生的中央委员会,不是作为政府,而是作为人民的哨兵进驻市政厅的。这是一个担任警戒和负责组织的委员会:警戒人民的胜利果实不致遭到明抢暗夺而丧失殆尽,负责组织表现民众意志的最终方式,即通过自由选举,产生一个不仅代表巴黎人民的想法,而且代表巴黎人民的利益的议会……公社议会成立之时,也即选举结果公布之日,中央委员会就将交出全部权力,牵身引退,对克尽厥职感到自豪,对大功告成感到欣慰……那时,巴黎将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其公社议会,对全国其他地区和中央政权而言,将是代表和维护巴黎利益的必要机构。[54]

通过这一系列的论述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中民主要素与非民主要素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非民主要素一般和革命形势以及组织成熟度相关,而民主要素则一般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与同盟和协会是完全一致的。无产阶级政治组织与民主形式存在天然的亲和性,至少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不存在任何冲突的,而在巴黎公社直接的、具体的政治革命实践中,这也得以延续。因此,之后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存在问题的——“由于迷恋选举,也使中央委员会和国民自卫军放下了巩固人民政权的其他内部任务——坚决粉碎首都的反革命势力、最迅速地摧毁原来的政府机关并建立自己的机关,等等”[55]。公社并不是“迷恋选举”,而是无产阶级政治组织与民主形式之间的“天然”关系,问题仅仅在于对革命形势和组织成熟度判断的差异。

与“主权”相关的是公社附属机构或由公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这类似于中央委员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同时,代表以及机构成员应该允许“随时撤换”。例如,“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56]这充分体现公社成员的平等原则。在同盟和协会中,“随时撤换”的要求也是组织形式的必要组成。在具体的普遍选举过程中,公社“选举分区进行,各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任命”[57],这如同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的选举基于各组成团体或组成成员。不过,在同盟或协会代表大会选举过程中,并不存在向组成成员或团体任命选举委员会的要求。“委员名额定为九十名,每二万居民或余数超过一万者,得推选委员一名。”[58]这类似同盟和协会的比例代表制和区域代表制,不过,公社在区域代表方面有所降低,更多依赖于比例代表制。对于担任公社委员、代表或者机构成员等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这一点在同盟和协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在国际工人协会中,会费主要被用于展开政治革命活动,如“发表文件及通讯费用,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的开支,等等”[59],唯一提到支付薪金的也仅限于“总书记的薪金”。而大多数时候,即使是总书记的薪金,也因为资金有限而难以兑付,革命的政治活动更多依赖于组成成员的无偿性参与。(www.xing528.com)

对于地方组织形式,由于“在公社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十分清楚”,马克思认为:“公社应该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常备军在农村地区也应该由服役期限极短的国民军来代替。设在专区首府里的代表会议,应当主管本专区所有一切农村公社的公共事务,而这些专区的代表会议则应派代表参加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60]可见,马克思认为,不仅在巴黎应该通过公社形式来组织无产阶级,即使在地方、乃至农村,也应该通过这一民主形式来展开政治活动。并且马克思补充了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之间的关系,即地方层面选派代表参与全国代表会议,这一点也是马克思在同盟和协会中所持有的观点。

在无产阶级国际联合方面,马克思将同盟和国际的组织形式也引入巴黎公社当中,同盟和国际本来即无产阶级国际组织,要求“联合和团结”,而在巴黎公社中,也应该强调工人阶级的国际联合。马克思认为:“民族的统一不是应该破坏,相反地应该借助于公社制度组织起来,应该通过这样的办法来实现,即消灭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61]

除了对于巴黎公社组织形式及其运转的具体阐述之外,马克思在维护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民主化的过程中,还通过批判一切非民主因素的方式来肯定民主因素对于政治组织形式的必要性。就巴黎公社本身而言,马克思指出:“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62]并且,对于巴黎公社与伦敦秘密关系的质疑,马克思认为:“要是那样,在国际里就需要有集权的政府;但实际上它的组织形式恰恰给地方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以最大的自由。其实,国际完全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政府,与其说国际是指挥力量,还不如说它是一种联合。”[63]可见,马克思坚决反对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中的集权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也包括地方组织。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反对任何否定平等原则的“少数人”因素,即非民主要素。在1871年伦敦代表大会中,马克思建议:“绝对禁止成立任何真正的秘密团体”,“秘密组织是一回事,而真正的秘密团体又是另一回事;相反,必须同后者进行斗争”,“这种组织形式妨碍无产阶级运动的发展,因为这些团体不是对工人进行教育,而是要工人服从束缚工人的独立自主和模糊他们意识的那些强制性的和神秘的法规”。[64]“少数人”问题一方面是对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平等和民主方式的否定,另一方面也是与无产阶级政治革命背道而驰。另外,“少数人”问题,即秘密团体、密谋等,与基于革命形势和组织成熟度而结合进非民主要素不同,这类因素是以根本否定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的民主和平等为前提的,也是不受民主要素制约,不可能转向普遍选举和一般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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