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工人协会中,组织形式及其运转既包含民主要素,也有非民主的要素。其中,民主要素占据着主导地位,而非民主要素的存在主要产生于革命形势的必要性。从《协会临时章程》《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到《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组织形式存在着细微的变化和调整。但是总体而言,马克思在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问题上持有民主的态度,这从一系列章程和条例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
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在国际工人协会中无疑占据着“主权”地位,如同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享有的立法权和最高决定权。代表大会是基于民主的原则而产生的,反映的是国际工人协会所有成员平等的权利。在1864年《协会临时章程》中,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组成成员“由当时已经参加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派遣代表出席。代表大会的使命是在全欧洲面前宣布工人阶级的共同愿望,最后批准国际协会章程,研究使国际协会能顺利进行活动的方式方法,并任命协会的中央委员会”。另外,“全协会代表大会在每年的会议上听取中央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41]。可见,代表大会因为其民主和平等的基础而享有最高的权力,并且对于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拥有监督和任命的权力。不过在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之前,由于国际工人协会吸纳成员还处于发展的阶段,临时中央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大会时,还难以完全按照平等和民主的方式展开活动,因此在《协会临时章程》中,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各工人团体派遣产生。同时,对于代表大会与中央委员会的关系也是比较模糊的,仅仅提到“任命”,对于如何产生及后续的监督并没有详细展开,只是确认了中央委员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报告。这一系列非民主要素的存在更多是基于当时政治形势和协会发展水平的现实要求。
在1866年《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中,对于代表大会的规定就开始细化。《章程和条例》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代表大会上每个代表有一票表决权”。[42]这里,就将普遍选举的原则加以确认。另外,对于选举代表大会成员,《章程和条例》也作了说明,“每个分部,不论其人数多少,均有权派遣一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如果某一分部没有经费派遣代表,它可以同其他分部合派一名代表”,“会员在500人以上的分部或小组,每500人可以增派一名代表”。[43]可见,代表大会要尽可能地具有代表性,这一代表性正是基于比例代表和组成团体代表两方面的结合,从而尽可能地将代表大会建立在民主和平等的基础之上。
当然,这里对代表的产生仍然使用了“派遣”一词,这主要依赖于协会组成团体的自身特点,但是就协会的代表大会而言,已经完全基于民主的方式展开活动。在1871年《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基本确认了1866年《章程和条例》有关协会组织形式民主化的规定。[44]同时,对于“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也作出了说明。“每一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但是,此种章程和条例的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45]因此,有关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工人团体“派遣”这一规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民主要素,相反它是按照民主的方式展开活动的,至少不应该与民主形式相抵触。
作为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中央委员会,在1864年《协会临时章程》中规定,需要由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报告。中央委员会“是沟通各种互相合作的团体之间的联系的国际机关,它应该使一国工人能经常知悉所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立刻采取实际措施……在一切适当场合,中央委员会应主动向各个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46]。从中央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可以看出,中央委员会与各个分部之间并不是一种命令关系;相反,二者之间更多是一种“团结和联合”的关系。中央委员会的权威来自组织前提和原则,即无产阶级政治革命的历史要求,但在具体活动过程中,却不是通过非民主的方式强制其组成成员接受命令,这也与其产生的基础——代表大会——相关。(www.xing528.com)
在1866年《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中,中央委员会改名为总委员会,其承担的职能以及工作方式基本继承了《协会临时章程》的规定,“团结和联合”的原则得到重申。在1871年《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总委员会负责沟通和协调的角色定位保持不变,同时,强化了对于代表大会负责的要求。例如,“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总委员会有权接受或不接受新的支部和小组,但它们保留向应届代表大会提出申诉的权利”,“总委员会也有权将任何支部暂时开除出国际,听候应届代表大会裁决”,“总委员会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但是,它们保留有向应届代表大会申诉的权利,应届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47]可见,总委员会不享有强制协会各组成成员的权力,作为执行机关,其根本上向基于民主原则而产生的代表大会负责,这反映了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的民主化态度。
作为国际工人协会组成的各工人团体、全国性组织和支部,其在协会范围内的活动方式也是基于民主的形式。1866年《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规定“在一切条件许可的地方建立中央委员会,其负责人员由该国的各个分部任命,并可以随时由各个分部加以撤换”[48]。可见,地方性组织也是按照民主的方式展开活动,不管是选择地方性组织的负责人员,还是派遣代表大会代表,其可能是通过“派遣”或“任命”的方式——看似非民主的形式。但是其都有相应的制约机制——即可以随时由“派遣”或“任命”的地方性组织加以撤换,这从根本上符合民主的活动方式,而不是非民主的强制或集中。
在1871年《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地方性组织的中央委员会改名为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在活动过程中,“有权不接受或开除个别团体或支部。但它无权取消它们的国际组织的名称;它只能向总委员会提出将它们临时开除的建议”[49]。同样,总委员会在这一事项上又是向代表大会负责的。另外,《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还规定了“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的活动方式,它虽然居于联合委员会之下,但其“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只要不与《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相悖。并且《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建议国际的所有支部和分部以及附属国际的工人团体,废除各该支部或团体中的主席职位”。这明显要求各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以委员会的形式展开日常活动——即民主化的运转方式;“建议在工人阶级当中成立妇女支部”,这意味着尽可能扩大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的民主基础。[50]
在国际工人协会中,不管是代表大会和总委员会,还是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其都尽可能按照民主和平等的方式展开活动。尽管在组织形式中含有非民主要素,但是这类非民主要素的存在都是受制于民主的形式,并且其很大程度上是政治革命形势和协会发展水平的结果。马克思参与了从《协会临时章程》《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到《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的整个过程。在这一系列有关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方式的具体问题上,马克思始终坚持民主的态度,反对任何否定平等、倾向专制和集中的要求,这在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的演变中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国际工人协会作为共产主义者同盟之后又一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其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上,延续了民主和平等的形式,对比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和条例。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乃至相同的地方,之所以有这一结果,根本在于二者建立于共同的基础之上,即马克思有关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形式的民主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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