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为雄将马克思关于观念的内容纳入精神生活中去,人类社会生活形式分为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对应着整个社会生活”[136]。其实这一逻辑存在对马克思实践理论的理解偏差。因为在马克思的理解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即劳动实践,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而社会存在也对应着劳动实践;相反,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是狭义上的指涉,它们根本上决定于劳动实践。因此,精神生活作为观念的内容涵盖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识形态,其构成了上层建筑的范畴,这在前文已有论述;二是作为一般性的观念内容,其构成与实践的矛盾关系。胡为雄将观念的内容完全纳入精神生活,并认为社会存在对应整个社会生活,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实际处于社会存在之下。那么存在的风险在于,这会将马克思的实践理论转化为“存在与思维”的关系问题。虽然这一逻辑在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已经成为较典型的界定,并且在国内学界也成为通行的看法,但是这并没有准确地表达马克思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笔者认为,当认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识形态时,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时,认识所要处理的是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问题,当认识作为一般性观念时,其所要处理的是与实践的关系问题,这正是马克思所提出的“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37]。如果将观念的内容完全纳入精神生活中去,并将马克思的实践理论归结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那么这就等于将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还原为自然唯物主义。(www.xing528.com)
马克思关于实践与认识关系的叙述,比较早的可以追溯到关于德国实践与理论的分析。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实践与理论的矛盾关系:一是德国现状落后于德国理论,马克思认为:“德国不是和现代各国在同一个时候登上政治解放的中间阶梯的。甚至它在理论上已经超越的阶梯,它在实践上却还没有达到”,“德国只是用抽象的思维活动伴随现代各国的发展,而没有积极参加这种发展的实际斗争”。二是在德国,可以通过彻底的理论实现彻底的革命实践,即“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德国是从坚决积极废除宗教出发的。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38]恩格斯在这一问题上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其认为:“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18世纪的法国对英国来说是如此(法国人是以英国哲学为依据的),后来的德国对英法两国来说也是如此。”[139]可见,实践与认识之间存在一个矛盾的关系,二者通过一定方式相互作用,并最终向前运动、发展。另外,由这一矛盾关系延伸而来的,也是马克思实践理论中较为重要的组成,即马克思的革命理论与革命实践之间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正是基于此处理之前一直存在的理论陷入抽象思维的问题,而这又是实践理论根本区别于以往一切旧有哲学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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