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产品的多样性、生产的单件性以及长期性等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既类似于制造企业的成本计算分批法,又不同于成本计算分批法。具体来讲,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以单位工程为成本计算对象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应以每一单位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这是因为建设单位一般是按单位工程编制工程预算、制订工程成本计划以及结算工程价款的。按单位工程确定实际成本,便于与工程的预算成本相比较,有利于检查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又可以与建设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相一致,有利于施工企业正确地归集费用,从而保证施工企业利润的正确性。但是,一个施工企业要承包多个工程项目,每项工程的规模大小不同,工期长短不等,有的在一个工地上还有若干个结构相近的单位工程同时施工,交叉作业,共同耗用材料等。因此,工程成本计算的对象,一般应以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依据,结合本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确定工程成本计算对象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计算对象。
2.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专业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则各施工单位应以同一单位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各自核算其分包施工的部分。
3.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单位工程,可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分,以分部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4.将同一建设项目中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例如,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若干个施工地点相同、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期接近、由同一单位施工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www.xing528.com)
成本计算对象确定后,应开设成本计算单,归集各成本计算对象发生的施工生产费用,计算工程成本。
(二)按月定期计算工程成本
施工企业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的成本计算期不同于制造企业的成本计算分批法。采用分批法的制造企业,由于每一订单的批量较小、生产周期较短,批内产品一般都能同时完工,可以在产品完工后计算产品成本,所以成本计算期是不定期的,其成本计算期和生产周期是一致的。而施工企业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若要等到工程完工再计算成本,就不能及时反映工程成本发生的情况,不利于施工企业及时分析、考核施工成本的计划执行情况,也不利于施工企业及时反映其经营成果。因此,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按月计算已完工程成本。
(三)工程成本需在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之间进行分配
施工企业的生产过程,既是产品的形成过程,又是资金的耗费过程。施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建筑和安装工程所发生的生产耗费总和,称为工程成本。由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能等到整个工程竣工以后才计算其成本,而必须按月及时地计算已完工程的成本。
已完工程是指已完成预算定额规定的单位工程组成部分,可视为产成品进行成本计算。未完施工是指已投料施工,但尚未达到预算定额规定的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视为在产品进行成本计算。因此,在工程成本明细账所归集的生产费用,还应在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之间进行分配,如月末尚无已完工程,工程成本明细账归集的生产费用即为未完施工成本;如果当月有已完工程,则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在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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