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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名称与定义:优化与发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采纳了拉美国家的建议,决定将各种名称统一为“跨国公司”,并在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与出版物中都统一使用这一名称。此外,联合国还设立政府间的跨国公司委员会和跨国公司中心,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及国际间的协调。可见,上述定义不仅注重定量标准,而且指标设定得较高,因而使符合该标准的跨国公司的总量大大减少。

跨国公司的名称与定义:优化与发展

1.跨国公司的名称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态,它最早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中期。在这之后很长的时期内,人们惊叹它在全球的迅速扩张,观察其组织结构的演化,分析其盈利模式的变化,但一直没有给予恰如其分的名称和科学合理的定义。

据说美国学者李连塞尔(D.E.Lilienthal)教授1960年4月在卡内基技术大学(Carnegi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的研讨会上,首次使用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MNE)这一名称。之后,出现过诸如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MNC)、国际公司或国际企业(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or enterprise)、跨国公司或跨国企业(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or enterprise,TNC or TNE)、世界公司或世界企业(world corporation or enterprise)、全球公司或全球企业(global corporation or enterprise)、超国家公司或超国家企业(Super-national corporation or enterprise)及宇宙公司(cosmocorp)等多种名称。其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如在1973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世界发展中多国公司》中也使用“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这一名称。

然而,由于当时“多国公司”在拉美国家特指安第斯条约组织(The Andean Group)成员国共同创办和经营的多国联营公司,因此,拉美国家认为那些主要以一国为基地,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应称为“跨国公司”。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采纳了拉美国家的建议,决定将各种名称统一为“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并在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与出版物中都统一使用这一名称。此外,联合国还设立政府间的跨国公司委员会和跨国公司中心,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及国际间的协调。

2.跨国公司的定义

长期以来,国际学术界、各国政府及国际机构各自从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的角度去理解跨国公司,尤其是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去看待对跨国公司的治理,因此出现过多种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1)联合国的定义。

出于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国际协调的考虑,联合国在1973年对跨国公司作了比较宽泛的定义,即:“凡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控制工厂、矿山、销售机构及其他资产的所有企业”[12]。显然,该定义仅仅着眼于跨国公司在地理概念上的特征,而无法说明跨国公司的本质及其多样化的经营活动。

之后,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和争论,联合国在1986年最终定稿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中对跨国公司作了如下的定义:“本守则中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是指由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实体所组成的公营、私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领域如何;该企业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运营,以便通过一个或更多决策中心制定协调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该企业中各个实体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从而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实体能够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有效的影响,特别是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责任”[13]

根据上述定义,判断跨国公司的标准有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经营企业的实体,而不管这些实体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及在哪些领域经营;

第二,有一个统一的决策体系,并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

第三,各个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分享知识、资源并分担责任,其中一个或几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响。

可见,上述定义不仅着眼于跨国公司在地理上的跨国性,而且还涉及跨国公司的所有权形式、决策体系、运营机制及控制能力等本质特征,因而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2)哈佛大学的定义。

以维农(Raymond Vernon)教授为代表的美国哈佛大学跨国公司研究项目用以下三个指标对跨国公司作了如下的定义:

第一,《财富》杂志世界排名前500家的工矿业企业;

第二,在6个国家以上拥有国外制造子公司的企业;

第三,在国外子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出资比率)至少达到25%以上[14]

按照上述定义,所谓跨国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应该是具有相当经营规模和实力的大企业,当时主要是美国、欧洲及少量日本的制造业企业;其次,在6个国家以下拥有国外制造子公司的企业不在其列,由此突出企业的跨国性;再次,必须满足25%以上的股权比例标准,以保证母公司对国外子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可见,上述定义不仅注重定量标准,而且指标设定得较高,因而使符合该标准的跨国公司的总量大大减少。然而,仅有这些定量指标,一般也很难理解跨国公司经营职能的变化及其本质特征,也无法说明非制造业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

(3)罗尔夫的定义。

美国经济学家罗尔夫(S.E.Rolfe)用以下两个指标来定义跨国公司:

第一,在美国以外6个以上国家从事制造的企业,根据他1969年的调查,《财富》杂志世界排名中美国最大100家企业中有62家符合此标准,其他国家最大100家企业中有49家满足此条件;

第二,在国外的销售、投资、生产及雇用人数的比率在25%以上[15]

可见,罗尔夫的定义也偏重定量指标,其中6个以上国家和25%比率的选定也有一定的任意性,在理论上缺乏应有的依据。尽管他强调国外业务的比率,但该比率与企业的管理组织及经营方式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他没有作进一步深入的分析。

(4)帕尔穆特的定义。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帕尔穆特(Howard V.Perlmutter)教授综合吸收了上述及其他定义的合理内容,并关注企业管理组织及经营者行为特征的变化,从组织结构标准、经营业绩标准及经营者行为特征标准三方面对跨国公司作了如下定义(参见图2-4)。(www.xing528.com)

图2-4 跨国公司的定义

资料来源:Heenan,D.A.,and H.V.Perlmutter,Multinational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Inc.,1979,p.16.

①结构标准。

结构标准(structural criterion)包括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子公司数、母公司及国外子公司的所有权形式及最高经营者的国籍等指标。首先,认为跨国公司应有相当广泛的地理分布,国外子公司数较少、总体经营规模不大的企业通常不具备跨国公司应有的基本特征;其次,拥有国外子公司一定比率的所有权是跨国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在这方面哈佛大学的指标得到广泛的认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机构也认为跨国公司拥有国外子公司所有权的比率不应低于25%;再次,跨国公司的拥有者和最高经营者的国籍也是所有权形式的重要指标。

②经营业绩标准。

经营业绩标准(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criterion)包括跨国公司的国外利润收入、销售额、资产及雇用人数及其在企业总利润收入、总销售额、总资产及总雇用人数中所占比率等指标。传统的经营业绩标准注重企业的总销售额,如早年设定的标准认为作为跨国公司,其总销售额应超过1亿美元(Raymond Vernon),1993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又将此调高到10亿美元以上。而帕尔穆特的跨国经营业绩标准则注重上述比率,认为作为跨国公司,其国外利润收入、销售额、资产及雇用人数所占比率应高于25%。此外,1991年以来,联合国贸发会议用跨国指数(transnationality index,TNI)来衡量企业的跨国化程度。TNI=国外资产/总资产、国外销售额/总销售额、国外雇用人数/总雇用人数三个比率的算术平均数。

③行为特征标准。

帕尔穆特把结构标准和经营业绩标准看作客观指标,认为尽管这些指标都从一个侧面测度了企业跨国化的程度,但并不满足充要条件,因而并不能由此定义跨国公司,也难以断定在国外7个国家拥有子公司的企业在跨国化方面就一定比在国外10个国家拥有子公司的企业要落后。他认为,需要在客观指标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观察母公司的行为特征(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和战略取向,才能判断该企业是否成长为跨国公司。

帕尔穆特把母公司的行为特征或战略取向分为四种类型(EPRG profile):

第一,以母国为中心(ethnocentric,E),即主要的经营决策全部由母公司最高经营层决定,国外子公司没有多大的权限,采取以母国为主的经营方式;

第二,以东道国为中心(polycentric,P),即将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下放给国外子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职位大部分也由当地人担任,但财务、研发等重要的决策由母公司控制;

第三,以地区为中心(regiocentric,R),即不是从个别市场或国家,而是从整个地区的角度来考虑生产区位、营销策略及人才配置等;

第四,以全球为中心(geocentric,G),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开展全球经营活动,超越国家和地区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战略决策,有效配置技术、人员、信息等重要经营资源。

帕尔穆特认为,大多数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循着E→P→R→G的路径实现跨国化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当该企业从全球角度制定和实施经营战略,才能成为真正的跨国公司;但也有不少企业的跨国化并不是按上述路径,而是跳跃式地发展,甚至有的企业的发展路径是相反的,它们因为拥有全球化视野的经营者而先实现了以全球为中心(G),而后才向R、P及E发展,所以,跨国化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必须综合观察上述三个标准来衡量跨国公司[16]

(5)综合定义。

根据上述各种定义,结合跨国公司近年来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跨国公司。

①从企业结构变化的角度。

跨国公司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经营各类企业的实体,是在母公司统一的所有权支配下、在母公司统一的战略下展开跨国经营的,因此,它与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有不同的组织结构(详见第五章及第七章)。

②从经营者行为特征变化的角度。

随着国际化及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最高经营者的经营视角及行为特征逐渐从母国扩展到东道国、国外子公司集中的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营战略的重点逐渐从进出口转移到直接投资及跨国经营(详见第七章及第九章)。

③从企业经营活动量的变化的角度。

企业跨国化的进程是国外子公司及其所在国家不断增加,国外投资、生产、销售及雇用人数的比率不断提高,企业生产规模、全球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的过程,由此形成的跨国公司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经营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④从企业经营内容质的变化的角度。

当企业跨国化达到一定阶段后,其追求利润的形式将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过去在单一国家追求单个企业利润的最大化逐渐转变为有效地利用本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利率汇率及政策方面的差异,追求全球利润的最大化(详见第八章)。

⑤从企业竞争优势变化的角度。

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依赖于其已有的国际竞争优势,而当它的跨国经营达到一定程度后,国外子公司将能动地从东道国或所在地区学习和吸收当地的知识和技术,并在跨国组织成员中分享这些知识和技术,从而形成新的全球竞争优势(详见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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