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为取得预期利益而垫付保险资金以形成保险资产的经济活动过程。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是监管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向。
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存入银行、买卖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及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来增值。国家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逐渐放宽。
2004年10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保监会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行股票投资(含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的投资,以下同);经保监会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经保监会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联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3月开始,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公司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国家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国家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2006年9月,保监会发文,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投资对象为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资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二)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1.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按照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缴纳,当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一定比例时可以暂停缴纳。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2.对责任准备金的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存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www.xing528.com)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因素有资本额和盈余,定价和产品,投资,再保险,保险准备金,资产负债匹配,与子公司、分支公司的交易,公司管理等。
偿付能力大小以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表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实际负债为各项认可负债认可价值之和。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①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②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 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 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①投资联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②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财产保险公司的规定。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为: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100%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百分之百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对财务核算和资本金的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引导案例分析
判断该公司是否违规,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投资方向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之后,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方向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基础设施项目、商业银行股权、境外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产品。二是投资比例。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规定有比例限制。例如,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例如,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应符合一系列条件(如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本案例看,炒房不在国家规定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内,应属违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债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至于投资比例和投资条件的判断,无数据可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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