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保险监管的依据。
保险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保险有关的部分。
保险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保险部门规章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
另外,保险市场主体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要遵守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例如,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要遵守民法的有关规定等。
(二)保险监管机构
我国保险行政主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监管领域是商业保险领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2003年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升为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可以归纳为10个方面: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收;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www.xing528.com)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监会设15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派出机构管理部,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监察局(纪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
(三)保险行业自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成立于2000年11月16日。保险行业协会不是行政监管机构,而是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协调功能。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履行自律公约,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同时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服务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有《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该《公约》要求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规定经营保险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四)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保险市场公开信息和部分内部消息,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加工信息产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机制称为保险信用评级制度。保险信用评级是政府监管保险市场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但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还有待健全。
引导案例分析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金融业呈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这对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从机构角度看,银行归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根据2006年10月31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而从业务角度看,保险代理业务归口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的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就需要两家监管机构互相协调和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记者的采访、调查与报道属于社会舆论监督,记者有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当然,记者不能影响银行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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