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限条款
超赔再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起讫通常与分出公司的经营年度相一致。分入公司对于再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可以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对合同有效期内所签发的保险单和续转的业务都承担责任,即使在合同到期时还有未了责任,也由分入公司继续负责至责任终了,此种办法被称为是以签发保险单为基础处理的办法;另一种办法是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不论原保险单是在当年签发的还是在上年签发的,都承担责任,此种办法被称为是以赔款发生为基础处理的办法。
(二)承保条款
该条款主要订明分出公司的自负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限额。
(三)最后赔款净额条款
该条款实际是超赔分保合同中用以确定双方责任的条款。最后赔款净额是指分出人支付的最后赔款净额,也就是全部理赔结束时确定的分出公司对于一次赔案所付出的赔款和有关费用的总额,其中包括经分入公司同意的与处理赔款有关的各种费用(例如诉讼费)减去足以减少分出人赔款的各种收入(例如损余、向第三者追回的款项及从分入公司摊回的赔款)。
(四)净自留赔款条款
在实务中,分出公司一般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确定自留限额,例如安排超过5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超赔分保,其中50万元为自留额。有时分出公司还对自留额另行安排分保,例如就50万元的自留额再安排超过20万元以后的30万元的超赔分保,这20万元就被称为净自留赔款。当分出公司就自己称保的直接业务安排几份分保合同时,各分入公司对分出公司分别承担再保险责任,而不互相负连带责任。
(五)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分入公司承担由一次事故造成的超额赔款责任。但一次事故的范围有时很难确认,如地震风险,一次地震往往有预震和余震。为使双方责任更加明确,在分保合同中,往往要对一次事故从时间和地区两方面加以明确限定,即订立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也称为时间条款。
(六)赔款处理条款(www.xing528.com)
该条款是有关赔款的通知以及赔款账单的编送和摊回的规定。一般在合同中约定,若有赔款发生并可能涉及分入公司的责任时,分出公司应及时发出出险通知,并在赔款处理后向分入公司发送赔款账单。分入公司在接到赔款账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分出公司结付。
(七)再保险费率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厘定过程类似原保险费率的厘定过程,也是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费率根据赔款成本与净保费收入的比例确定。附加费率也是为支付接受公司的营业费用、税金和预期利润。
超赔分保再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不一。一般采取的是变动再保险费制,即再保险费按合同所包括业务的净保费收入总额与再保险费率的乘积计算。在实务中一般采用预付最低保险费制度,即合同订立后分出公司即先支付分出保险费,待年终净保险费收入总额计算出来之后,再按实际应付的分出保险费数额进行调整。超赔分保有时还采用固定保费制,即双方约定一固定金额的再保险费,该金额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取固定再保险费制的业务主要是新业务和未办理过超赔分保的业务,由于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所以采取固定保费制作为一种过渡方法。
(八)责任恢复条款
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入公司的责任额度减少后,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原有额度。如果有一超过50万美元以后的200万美元的超赔分保合同,若期间发生了200万美元的损失,分入公司摊赔150万美元后,分保责任减少至50万美元。如果有责任恢复条款,则可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200万美元。
责任恢复的恢复次数应在合同中订明,例如,限定为一或两次全额恢复。在某些再保险合同里恢复次数往往不限。恢复责任时,如果不需要加缴保险费,就称为自动恢复。如果规定加缴保险费,就需要订明加缴保险费的方法。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以恢复金额占总责任额的比率及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未到期比例为基础,根据原保险费计算加交保险费;另一种方法是不考虑未到期比例,按原保险费的50%为基础,依恢复金额占总责任额的比率计算。
再保险合同往往不存在标准合同,而是由分保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所以在实务中再保险合同纷繁复杂,内容各异。
引导案例分析
再保险合同条款不统一,但是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基本条款,包括:执行条款、共命运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和仲裁条款。除了上述基本条款外,再保险合同条款还有另外一些内容,其中也包括一些重要条款内容,具体条款因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而异,也因具体再保险业务和合同主体而异。另外基本条款也是发展的,在长期的再保险实践中会产生业内公认的更多的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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